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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程序研究的中期报告 本次研究旨在探讨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程序,具体内容如下: 一、研究背景 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措施之一。我国刑诉法第35条规定,“在取得证据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证据不得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一)非法的证据;(二)经认定不得采信的证据;(三)未经交通型证据的复查和鉴定;(四)未经审判质量评估的鉴定结论;(五)其他不能作为证据的情形。”而刑诉法第125条规定,“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应当自诉讼程序开始之日起,至公诉机关发起公诉之前提出。” 然而,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程序却引发了一些争议。一些人认为,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应当十分严格,排除的标准应当非常明确,以应对滥用非法证据的问题。而另一些人则认为,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要注意取证合法性的问题,不能单纯以证据来源的合法性为标准,必须兼顾对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准确性等的重要性。 因此,本次研究将从适用程序的角度出发,深入探讨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具体应用,以期形成更为科学、合理的实践指导。 二、研究方法 本次研究将采用文献研究法和案例分析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主要内容包括: 1.收集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学术论文等文献材料,分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程序的法律依据和权威解释。 2.选取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分析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实践中的具体应用情况及不足之处。 3.就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程序进行探讨和反思,提出可行性建议和完善措施。 三、研究预期结果 本次研究预期将得出如下结论: 1.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重要创新,但适用程序还存在某些不足。 2.在具体实践中,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程序需要更为细致和准确的解释和规范。 3.应加强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宣传和强化实践中的法律保障,以实现其更为合理、科学的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