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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心下一代救助基金会章程 德惠市天台镇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 2012年 德惠市天台镇 关心下一代救助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名称是:德惠市天台镇 关心下一代救助基金会 第二条本基金会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做好关心下一代工作,对青少年中的弱势群体和特殊群体从经济上给予帮扶和关爱 第三条本基金会的性质是: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 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宗旨是:弘扬人道,奉献爱心,全心全意为下一代服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天台镇人民政府财政所 本基金会的住所为:天台镇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是: ㈠宣传关心下一代工作,呼吁社会关心帮助下一代中的弱势群体和特殊群体,鼓励他们自尊、自信、自强、自立; ㈡建立企业家协会为本基金会筹集资金; ㈢接受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 ㈣管理和使用救助基金。 ㈥帮扶我镇青少年的弱势群体。 第三章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本基金会设一名会长(由镇党委主管关心下一代工作的副书记担任);副会长两名(分别由镇关心下一代副主任和政府委派的一名委员担任)。设理事八到十人(由派出所所长、财政所所长、经管站站长、中小学校长、农机站站长、村支部书记既镇内著名企业家组成) 第九条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救助基金会。救助基金会行使下列职权: ㈠制定、修改章程; ㈡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聘请名誉职务; ㈢每年救助基金会向党委做一次工作报告。 ㈣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㈤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㈥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㈦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㈧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基金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一条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会议、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十二条本基金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召集和主持救助基金会议; ㈡组织实施基金会决议; ㈢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㈣可授权委托付会长代理行使专项职权; ㈤定期向基金会报告基金会的工作情况; 本基金会副会长、委员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三条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㈠组织募捐; ㈡接受捐赠; ㈢公益服务收入; ㈣政府救助; ㈤投资收益; ㈥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四条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五条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十六条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㈠公开救助符合本章程宗旨的各项事业和活动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㈡遵照捐赠者的意愿,定向救助有利于关心下一代事业的项目和活动。 第十七条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㈠基金保值、增值采取银行存款形式。 ㈡不投资创业风险基金; 第十八条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根据两个群体救助。 第十九条本基金会开展公益救助项目,应当向社会事先公开所开展的公益救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二十条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二十一条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调,约定救助方式、救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救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救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救助协议。 第二十二条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二十三条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㈠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㈡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㈢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二十四条本基金会终止,应在救助基金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镇党委审查同意。经镇党委审查同意后15日内,注销登记。 第二十五条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