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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顿违法排污工厂行动工作策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39号)切实解决当前突出的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环境利益年6月至11月在全市范围内继续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为契机以保障群众饮用水安全为主线以加强环境执法为手段以解决威胁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为目标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切实遏制污染事故上升势头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环境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二、工作重点和要求(一)集中整治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污染和隐患1、要在年饮用水源保护区专项检查基础上对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严格执行《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取缔一级保护区内的所有污水排放口清除区内所有违规的码头、垃圾堆放场、畜禽养殖场严格控制网箱养殖活动。2、要在开展环境安全大检查的基础上进一步查清环境污染危险源对饮用水源构成重大污染事故隐患的排污企业进行集中整治。重点是抚河、崇仁河、宜黄河等重点流域和幸福水库沿岸化工、印染、造纸、酿造生产企业和畜禽养殖业存在的环境安全隐患要求企业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并督促落实。对直接导致饮用水源水质超标的排污企业必须停产整治对严重威胁环境安全的要依法关闭。3、要检查化工等企业应对事故状态下防范环境污染的措施实施情况。检查事故应急预案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是否科学合理是否具有针对性检查防止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引发环境污染的设施和措施是否科学有效、适应应急需要。要督促企业完善和提高防范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的能力。(二)集中整治重污染行业工业园区的环境违法问题对辖区内各类工业园区(工业企业集中区)在建设、管理过程中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重点整治化工、冶炼、印染、造纸、制革、酿造和废旧物资加工等重污染行业工业园区的集中排污问题。1、要坚决纠正工业园区建设、管理过程中降低环境保护准入门槛、阻挠干扰环保部门现场执法检查、降低或取消排污费等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2、对市、县(区)工业园区的环评情况进行大检查。对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环评的园区要限期补办环评手续。3、对工业园区内未履行环保审批手续即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产的企业必须限期补办环保审批手续。对未建污染治理设施的排污企业要限期建好治理设施;对建有污染治理设施但不能达标排放的工业园区内的企业要限期治理;对建有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的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属于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一律按规定淘汰;对私设排污管线或者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的企业一经发现要责令立即停产整治;对未按规定安装在线污染自动监控设施的重点工业污染源以及未按规定设立排污口标志的企业要限期整改;对故意超标排放、弄虚作假和屡查屡犯的环境违法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严处罚同时要依法追究企业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达标无望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彻底关闭。(三)集中整治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各县(区)要在本辖区范围内组织对年《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以来建设项目重点是化工、冶炼、造纸、印染、公路等行业的建设项目(包括在建和已运营公路)执行环保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保“三同时”监管和验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告。对未按规定申请环保“三同时”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对今年市、市挂牌督办的12家企业继续跟踪督办务必落实到位。三、主要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全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监察局、市工商局、市司法局、市安监局、市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市八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同时为了便于工作和联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各成员单位派出一名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环境监察支队。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将环保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业绩考核要逐级建立健全由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和联席会议制度各县(区)都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安排专项经费予以支持保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各自的监管职能切实加大监管力度发展改革部门要监督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政府及部门的行政责任司法机关要加大环境保护法制宣传和法律援助力度工商部门要及时注销、吊销被依法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