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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PAGE\*Arabic\*MERGEFORMAT9页共NUMPAGES\*MERGEFORMAT9页整顿违法排污工厂行动工作策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39号),切实解决当前突出的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环境利益,年6月至11月,在全市范围内继续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为契机,以保障群众饮用水安全为主线,以加强环境执法为手段,以解决威胁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为目标,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切实遏制污染事故上升势头,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环境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二、工作重点和要求(一)集中整治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污染和隐患1、要在年饮用水源保护区专项检查基础上,对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严格执行《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取缔一级保护区内的所有污水排放口,清除区内所有违规的码头、垃圾堆放场、畜禽养殖场,严格控制网箱养殖活动。2、要在开展环境安全大检查的基础上,进一步查清环境污染危险源,对饮用水源构成重大污染事故隐患的排污企业进行集中整治。重点是抚河、崇仁河、宜黄河等重点流域和幸福水库沿岸化工、印染、造纸、酿造生产企业和畜禽养殖业存在的环境安全隐患,要求企业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并督促落实。对直接导致饮用水源水质超标的排污企业,必须停产整治,对严重威胁环境安全的,要依法关闭。3、要检查化工等企业应对事故状态下防范环境污染的措施实施情况。检查事故应急预案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是否科学合理,是否具有针对性,检查防止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引发环境污染的设施和措施是否科学有效、适应应急需要。要督促企业完善和提高防范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的能力。(二)集中整治重污染行业工业园区的环境违法问题对辖区内各类工业园区(工业企业集中区)在建设、管理过程中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重点整治化工、冶炼、印染、造纸、制革、酿造和废旧物资加工等重污染行业工业园区的集中排污问题。1、要坚决纠正工业园区建设、管理过程中,降低环境保护准入门槛、阻挠干扰环保部门现场执法检查、降低或取消排污费等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2、对市、县(区)工业园区的环评情况进行大检查。对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环评的园区,要限期补办环评手续。3、对工业园区内未履行环保审批手续即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产的企业,必须限期补办环保审批手续。对未建污染治理设施的排污企业,要限期建好治理设施;对建有污染治理设施但不能达标排放的工业园区内的企业要限期治理;对建有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的,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属于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一律按规定淘汰;对私设排污管线或者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的企业,一经发现要责令立即停产整治;对未按规定安装在线污染自动监控设施的重点工业污染源,以及未按规定设立排污口标志的企业,要限期整改;对故意超标排放、弄虚作假和屡查屡犯的环境违法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严处罚,同时要依法追究企业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达标无望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彻底关闭。(三)集中整治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各县(区)要在本辖区范围内组织对年《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以来建设项目,重点是化工、冶炼、造纸、印染、公路等行业的建设项目(包括在建和已运营公路)执行环保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保“三同时”监管和验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告。对未按规定申请环保“三同时”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对今年市、市挂牌督办的12家企业继续跟踪督办,务必落实到位。三、主要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全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监察局、市工商局、市司法局、市安监局、市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市八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同时,为了便于工作和联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各成员单位派出一名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环境监察支队。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将环保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业绩考核,要逐级建立健全由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和联席会议制度,各县(区)都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安排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