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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一、什麼是校園性侵害、性騷擾行為 二、學校應如何進行調查處置 三、校園性侵害、性騷擾事件之調查知能 四、應如何撰寫調查報告貳、什麼是校園性侵害、性騷擾行為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第5款(93.6.23公布施行) 『指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ㄧ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 ◎要件分析: 一、人:行為人與被害人的身分 二、事:性侵害、性騷擾行為 三、時、地:上課時間?校內?一、行為人與被害人的身分 行為人是否均須為本校之教職員工生? 二、性侵害行為與性騷擾行為 (一)性侵害行為 1、性交行為 刑法第10條第2項:「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2、猥褻行為 最高法院17年10月13日決議:「猥褻者,係指姦淫行為以外,在客觀上足以誘起他人性慾,主觀上足以滿足自己性慾之行為。」,亦即性交以外之一切色欲行為 3、常見之性侵害犯罪類型 (1)強制型 (2)合意型 (3)交易型 (4)利用權勢型(二)性騷擾行為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第4款: 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1、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2、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三、性侵害或性騷擾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 (一)時間 性侵害或性騷擾行為是否一定要發生在學校上課時間,才是校園性騷擾或性侵害事件? (二)地點 性侵害或性騷擾行為是否一定要發生在校園內,才是校園性騷擾或性侵害事件? Q:學生下課後在KTV歡唱時,發生男同學對女同學強吻之情事,學校可以進行校園性騷擾事件之調查嗎? 叁、學校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事件之流程 一、調查的發動 (一)被害人之申請 (二)知情人的檢舉 (三)性別平等委員會依職權發動 二、學校受理單位審查有無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9條第2項各款規定之不受理情形。如為不受理,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被害人或檢舉人。 三、依規定通報教育主管機關或家暴中心四、受理單位應於三日內交由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 五、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處理前項事件時,得視事件具體情形,決定是否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 六、調查小組成員之組成,應符合性平法第30條第3項及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15條規定。 七、性別平等委員會應於受理申請或檢舉後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逾一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八、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完成後,應將調查報告及懲處建議,依行為人之身分,以書面向學校權責單位提出報告。 ◎各權責單位: A.學生:學生獎懲委員會 B.教師:教師評審委員會 C.職員工:人事評審委員會 九、申請人或行為人不服處理結果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校提出申復。 十、學校發現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證據時,得要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重新調查。 十一、申請人或行為人對於申復結果不服者,得依性平法第34條規定,提出救濟之申請。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事件之調查知能 一、調查小組的組織及運作 (一)組成人員: 1、組成人員:3或5人。 2、人員性別:女性人數比例,應占成員總數1/2。 3、調查成員中,具有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調查專業素養者,至少應占總數1/3。 4、調查人員與輔導人員應與區分。擔任調查工作者,不得同時從事輔導工作。反之,亦然。 5、迴避原則:性平法第30條第5項及行政程序法第32條。(二)職務分工 1、召集人 2、調查報告撰寫人 3、發言人 (三)運作原則 1、事件調查應全體出席。 2、非有必要,且經全體調查成員同意,不得於調查外與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接觸。 3、意見紛歧時,採多數決方式決定之。二、調查時應注意事項 (一)調查小組所進行之調查,為行政責任之追究,不受司法程序影響。 (二)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之原則。 (三)給予雙方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 (四)避免重複詢問原則。 (五)保密原則: 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除原始文書外,調查工作另行製作之文書,應將當事人、證人、檢舉人之真實姓名,以代號為之。(六)權利及義務事項的告知 1、行為人或申請人為未成年人者,經請求得允許其法定代理人到場。 2、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3、告知行為人、申請人及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或單位,對於調查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 (七)迅速進行原則(性平法第3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