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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新区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合理、高效利用滨海新区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加快新区经济社会发展,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成立滨海新区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各专项资金政策兑现工作。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区长任组长、主管副区长任副组长,区发改委、经信委、商务委、科委、国资委、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局、文广电局、审计局、安监局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委,负责日常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各专项资金补助、贴息办法的制定和完善。 (二)审定各资金负责部门按分工提出的专项资金使用方案。 (三)提出需上报区政府区长办公会议或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批准的重大事宜。 (四)协调解决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五)监督资金使用程序,评估资金使用效果。 (六)决定其他事项。 第三条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实行统筹安排、集体决策、综合平衡的原则。 专项资金结余年终由区财政统一收回,按照“零基预算”的办法统筹安排下一年度支出项目。 专项资金总额和各单项资金匹配数额可根据上一年度资金使用和扶持领域变化情况进行调整。 第四条区财政局、区发改委会同有关委局在预算控制限额内研究提出专项资金总体安排意见,报专项资金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经区长办公会议或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按照部门职责分工组织实施。 专项资金的使用由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和财政局提出资金安排意见,报专项资金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经区长办公会议或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实施。 第五条享受本政策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和项目应坐落在滨海新区行政区域或产业规划区域内。 第二章专项资金支持方向 第六条新区本级财政安排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12.64亿元,由五大类共24个单项资金组成。其中,农业和示范小城镇建设类专项资金1.5亿元,科技发展类专项资金3.14亿元,工业发展类专项资金3.7亿元,服务业发展类专项资金3.2亿元,其他类专项资金1.1亿元。 第一节农业和示范小城镇建设类专项资金 第七条农业现代化专项资金1.1亿元,具体包括: (一)农业科技园区0.6亿元。主要用于生态农业科技园区、茶淀葡萄科技园区、耐盐碱植物科技园区、杨家泊水产科技园区、国际花卉科技园区以及观赏鱼科技园区补助。该项资金由区农业局会同发改委、财政局负责管理。 (二)农业产业园区建设0.25亿元。主要用于扶持崔庄子冬枣产业园区、海发水产产业化示范园区、立达水产工业化养殖产业园区等。该项资金由区农业局会同发改委、财政局负责管理。 (三)设施农业0.18亿元。主要用于设施种植业扶持、水处理自循环系统改造、远洋捕捞渔船建造、老旧小型渔船退出等。该项资金由区农业局会同发改委、财政局负责管理。 (四)其他农业0.07亿元。主要用于应急防灾抢险、新技术新品种引进、社会化服务组织扶持等。该项资金由区农业局会同发改委、财政局负责管理。 第八条示范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0.4亿元。主要用于新区示范小城镇规划设计、节能环保、公益事业及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资金补助。该项资金由区发改委会同农业局、财政局负责管理。 第二节科技发展类专项资金 第九条科技创新专项资金2.4亿元。对新区自主创新重大平台与环境建设、自主创新重大项目建设、科技型企业成长助推、社会发展科技支撑、科技创新创业团队引进、知识产权创造与保护等方面给予资金补助。该项资金由区科委会同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负责管理。 第十条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专项资金0.5亿元。对新区科技型企业研发活动、增强科技创新能力给予资助。该项资金由区科委会同发改委、财政局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科学技术奖励专项资金0.04亿元。对新区科学技术进步做出显著贡献的个人、组织给予奖励。该项资金由区科委会同发改委、财政局负责管理。 第十二条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0.2亿元。对重大高新技术项目产业化过程中有关费用给予资金补助,对企业购置固定资产给予贷款贴息。该项资金由区发改委会同科委、财政局负责管理。 第三节工业发展类专项资金 第十三条工业技改及工业园区建设专项资金0.5亿元。对新区重点工业技改项目和工业园区建设给予贴息或资金补助。该项资金由区经信委会同发改委、农业局、财政局负责管理。 第十四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0.5亿元。对新区中小企业产业升级、专业化发展以及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给予资金补助。该项资金由区经信委会同发改委、财政局负责管理。 第十五条上市企业培育和奖励资金0.5亿元。对新区拟上市股份制改制企业、贷款担保机构、在天津股权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企业给予贷款贴息和前期费用补助、担保风险补贴及前期费用补贴等。该项资金由区金融局会同发改委、科委、经信委、国资委、财政局负责管理。 第十六条重大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