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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1月5日发布《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管理办法分为八章,根据“了解你的客户”、“安全、效率、诚信和公平竞争”、“审慎性”原则,主要从支付账户实名制、防止信用卡套现、防止客户信息泄露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旨在进一步规范和促进互联网支付业务发展,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支付账户的开立实行实名制,确定开立支付账户客户的资质,支付机构对客户身份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此外,支付机构发展特约商户也应落实实名制。 >>相关法条链接 第五条支付机构应当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建立健全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第十三条支付账户的开立实行实名制。支付机构对客户身份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支付机构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假名支付账户。 第十四条个人客户申请开立支付账户时,支付机构应登记客户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址、联系方式以及客户有效身份证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等身份信息,并对客户姓名、性别、有效身份证件的种类和号码等基本身份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个人支付账户单笔收付金额超过1万元,个人客户开立的所有支付账户月收付金额累计超过5万元或资金余额连续10天超过5000元的,支付机构还应留存个人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五条客户申请开立单位支付账户时,支付机构应登记以下基本信息: (一)单位名称、地址、经营范围、税务登记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按规定无须取得税务登记证或无法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的除外); (二)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 支付机构应核对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并留存其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八条客户在同一支付机构开立的所有支付账户须关联本客户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的名称应与该客户所关联的银行账户名称一致。 支付机构应通过有效方式,对支付账户所关联的银行账户信息和客户身份信息进行核验。 个人客户向在同一支付机构开立的所有支付账户月累计充值金额合计小于1000元的,可不关联银行账户。未关联银行账户的支付账户可用于付款、接受交易退款,但不得用于收款。 第二十八条客户的基本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通知支付机构,支付机构应在核实客户身份后予以更新。客户身份证件逾有效期的,支付机构应要求客户重新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信息,支付机构应予以核验,并按本办法规定留存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第五十五条支付机构发展特约商户要落实实名制,要严格审核特约商户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并留存特约商户有效身份证件影印件或复印件。对于申请材料虚假、缺失、要素不全或不合规的,不得审批通过。 对企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应至少核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许可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无税务登记证的企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应出示无需办理税务登记证的证明文件或经营期间的完税证明材料。 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至少核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 月累计销售金额高于5万元的个人商户,支付机构应予以重点关注,必要时应采取实地调查、核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等更严格的风险管理措施。 第九十三条支付机构未按实名制原则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和发展特约商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予以处罚。 二、防止信用卡套现,客户不得利用信用卡透支为支付账户充值。 >>相关法条链接 第六条支付机构不得为客户提供账户透支、现金存取和融资服务。 第二十条客户应通过关联银行账户为支付账户充值。未关联银行账户的,可通过非关联银行账户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仅限线上实名支付账户充值”的同一支付机构预付卡为支付账户充值。 通过非关联银行账户或同一支付机构预付卡充值的,同一客户的充值金额月累计不得超过1000元。通过同一支付机构预付卡充值的资金仅限用于互联网支付,不得赎回。 客户不得利用信用卡透支为支付账户充值。 三、支付账户资金的流向问题。 >>相关法条链接 第二十三条客户办理充值资金退回业务时,应将支付账户内的充值未用资金按照后充先退原则,原路退回至银行账户。 第二十四条除电子商务交易付款、公用事业缴费、信用卡还款、购买特定金融产品及交易退款外,客户支付账户内的资金应通过划转关联银行账户的方式实现资金转出支付机构。 四、严格规范支付账户的沉淀资金。 >>相关法条链接 第二十五条支付机构应提醒客户将支付账户的资金余额保持在合理水平,不得以任何形式引导、鼓励客户在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