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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协议(超全) 律师提醒: 本文中存在一些格式错误,需要进行修改。此外,第一段 中的一些句子需要进行小幅度的改写,以使其更加流畅和易于 理解。 股权代持协议 甲方(委托人/隐名股东): 身份号码/社会统一信用号码: 乙方(受托人/代持人/显名股东): 身份号码/社会统一信用号码: 鉴于: 1.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或“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截止本 协议签订之日,公司的认缴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实缴注册 资本为人民币万元,法定代表人为(附件1为公司营业执照复 印件)。 2.甲方已通过签订以下三种协议的方式,获得公司%股权: 1)《股东出资协议》 2)《股权转让协议》 3)《增资扩股协议》 3.目标公司最新估值为人民币万元,股权比例详见附件3. 4.由于甲方的投资结构原因,甲方拟委托乙方作为代持人 (显名股东),持有目标公司%股权。乙方对此表示同意。 为明确各自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协议各 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如下,以便共同 遵照执行: 第1条委托持股标的 1.1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股的标的为:目标公司的%股权, 认缴注册资金人民币万元,实缴注册资金人民币万元,以及与 该股权相关的全部权益。 1.2股权代持期间,若目标公司进行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资扩股,且甲方未书面放弃该等权利, 则转增、新增股权及其他股东权益、债权均属于甲方所有,但 仍登记在乙方名下,由乙方依照本协议的约定代为持有。 1.3若乙方同时持有除标的股权之外的目标公司其他股权, 则乙方持有的全部股权均为本协议履行的标的,为本协议的履 行提供担保。 第2条委托持股的期限 本协议约定委托持股的期限按下列第款方式确定: 1)本协议项下的标的股权的委托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止。 2)本次委托持股期限自各方于本协议签字/盖章之日起至 甲方收回委托并将上述标的股权工商变更登记至甲方名下或乙 方根据甲方指示将代持股权转让给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并完成工 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止。 第3条委托持股的费用 本协议约定的股权代持期间,甲方应按下述第款确定的方 式支付股权代持费用: 1.本协议规定的委托持股为无偿代理,乙方不得向甲方收 取任何代理费用。 2.在本协议规定的委托持股期间,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代持 费用,代持费用为固定金额人民币元/年。甲方应在乙方代持 期每届满一年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向乙方支付。 3.在本协议规定的委托持股期间,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代持 费用。代持费用的计算基于乙方代持股权在目标公司每年度的 公司经营分红的%。乙方获得目标公司分红后有权直接扣减该 代持报酬后应立即向甲方返还剩余部分。如果XXX股权并经 甲方同意后,经股东会选举或公司聘任担任目标公司任何职务 或以任何方式从公司获得报酬,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用。 本协议第4条股东权利的行使: 4.1甲乙双方共同声明和保证: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约 定将标的股权交由乙方代为持有,并在目标公司的股东名册中 将乙方注册为标的股权的所有人;乙方在此同意按照本协议的 约定代甲方持有标的股权,并在工商机关注册为代持股权的所 有人。 4.2乙方声明并确认,认购、出资标的股权的投资款系完 全由甲方提供,只是由乙方以其自己的名义代为投入目标公司, 故标的股权的实际所有人应为甲方;乙方对标的股权无任何所 有权、使用权、处分权,乙方仅系根据本协议及甲方的意志代 表甲方持有标的股权。 4.3乙方在目标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以股东身份参与相应 活动时,应提前征得甲方的同意。 XXX需要就其经营、发展、分立、合并、清算、解散、 转让或受让重大资产、对外担保、增资、减资、吸收新股东、 追加投资等重大事项时,应先行向甲方报告,并按照甲方的决 定行使表决权。 4.5由标的股权产生的或与标的股权有关之收益(包括但 不限于股息、红股、补偿、违约金等)、权益(包括但不限于 新股认购权)、所得或收入(包括但不限于将代持股权转让或 出售后取得的所得)之所有权全部归甲方所有,乙方在收到上 述权益后应当无条件转付甲方。 4.6股权代持期间,甲乙双方为目标公司一致行动人。如 果遇到甲乙双方就投票表决事宜意见分歧,无法通过协商一致, 乙方应根据甲方指示将代持股权转让给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第 三人。在转让之前,乙方不得违背甲方意愿投票表决。 4.7乙方应根据甲方的指示代为行使各类股东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