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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发生的原因: (一)合同 (二)无因管理 1、概念 民通93“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的,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2、要件: (1)管理人须有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2)管理人须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 (3)管理人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管理义务 3、类型、效力 1)适法的无因管理:阻却管理事务的违法性。被管理人偿还管理过程中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代为清偿管理人因管理而承担的债务,赔偿管理人在活动中所受损失。 2)不适法的无因管理:管理人要对其造成的损失对被管理人负侵权责任。 适法与不适法的标准:被管理人意思、客观行为的妥当性 (三)不当得利 1、概念 民通92“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 民通意见131“返还的不当利益应该包括原物和原物所产生的孳息,利益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 2、要件 (1)一方受有财产上的利益 (2)一方受损 (3)两方有因果关系 (4)受益人获取利益无法律上的原因 3、类型、效力 (1)给付不当得利与非给付不当得利 (2)善意的受益人与恶意的受益人 标的返还与利益返还 (四)侵权行为 二、债权的相对性及其各种例外情形 三、债的分类及意义 (一)种类之债和特定之债 意义:发生给付不能时:种类物不存在给付不能的情况,特定之债存在给付不能 标的物灭失后的风险承担: (二)可分之债和不可分之债 意义:不可分之债不允许部分履行;可分之债可以分割履行 (三)连带之债和按份之债 意义:产生原因和对外效力不同。 (四)主债与从债 意义:主债与从债具有从属性也具有相对独立性 四、债权人的代位权成立要件、行使要件、效力 代位权与代理的区别:名义不同、权限不同、结果不同 (一)成立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及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须合法或不属于自然债权 2、须债务人怠于形式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不一定要求债权人债务到期) 4、债权有不可实现之危险 5、禁止条件:人格与身份关系的债权;专属的债权不能代位 (二)行使要件 1、行使的权利:合同法将其限制于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 2、范围:保全债权为限度 3、方法:自己名义、诉讼 (三)效力 1)次债务人: 次债务人得对抗债务人的一切抗辩都可用于债权人;当债权人得到清偿时,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消失。 2)债权人:直接接受次债务人的履行 3)当债权人得到清偿时,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消失。 五、债权人的撤销权成立要件、行使、效力 (一)成立要件 1、债务人无偿处分债权 1)、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和无偿转让财产 2)、债务人的行为对债权造成损害。债务人无资力须客观存在且与债务人行为有相当因果关系 3)、债务人损害的债权的无偿行为应在债权发生后有效成立且继续存在。 2、债务人有偿处分债权 客观要件:同上 主观要件: 债务人的恶意为撤销权成立的要件;受益人的恶意为撤销权行使之要件。 (二)行使要件 1、主体 2、客体:债务人有害债权的行为(财产行为) 3、自己名义、诉讼 4、“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三)效力 1)对债务人:债务人的行为自始无效 2)对受益人:受益人应原物返还,不能返还折价赔偿 3)对债权人:将所收取的收益加入债务人的一般财产中作为所有债权人的共同担保,无优先受偿权 六、债权的担保 (一)保证类型和效力 1、一般保证: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时,保证人并不立即履行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保证债务,而是债权人先诉请法院强制履行债务人债权无果时,保证人才履行。 连带保证:在债务到期且未能履行时,债权人既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履行。 2、单独保证:一个保证人为同一债务人做保证的方式。 共同保证: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保证人为同一债务人的同一债务做保证的方式 1)按份共同保证:共同保证人履行了保证的债务后,在履行的范围内向主债务人追偿,但不得向其他保证人主张权利 2)连带共同保证:承担了全部债务的保证人有双重追偿权:一主债务人;二其他连带保证人。 3、单个形式保证:保证人仅为债务人和债权人一次交易所产生的债务或者单个主合同产生的债务分别提供保证。 最高额形式保证:债权人和保证人可以协议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订立一个保证合同。 (二)保证期间 1、意义:保证人能够允许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最长期间。 2、分为:约定和法定(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3、性质:非诉讼时效期间非除斥期间 (三)定金的适用原则 如果给付定金的一份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如果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