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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MERGEFORMAT7 上海韵筑投资有限公司 2015-11 关于公司名称变更的情况说明 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根据集团领导对《关于公司增加经营范围等事项的请示》(2015-9)的批示,我公司积极开展企业更名和增加经营范围等工作。但在市工商局办理企业核名过程中发现,根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以及工商管理部门对使用集团名称的相关要求:1、需要提供集团登记证;2、需要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出资证明或持股证明,我公司目前尚不具备更名为“华建集团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的条件。 考虑到我公司将涉及到“股权投资”经营业务,因此拟在现上海韵筑投资有限公司名称中增加“股权”二字,拟更名为“上海韵筑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目前“上海韵筑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名称已通过市工商局企业核名。 我们将商集团投资部做好我公司章程修正案、股东决定等相关报批材料的准备,争取尽早完成更名和增加公司经营范围事宜。 以上情况,特此报告。 附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韵筑投资有限公司 2015年11月17日 附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8〕第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关于深化大型企业集团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1997〕15号)的精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订了《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四月六日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企业集团的登记管理,规范企业集团的组织和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组建企业集团,应当依照本规定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企业集团名义从事活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企业集团的登记主管机关。 第三条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条企业集团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其他成员单位组建而成。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也可以成为企业集团成员。母公司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控股企业。子公司应当是母公司对其拥有全部股权或者控股权的企业法人;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应当是母公司对其参股或者与母子公司形成生产经营、协作联系的其他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第五条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二)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三)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国家试点企业集团还应符合国务院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条件。 第六条企业集团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集团名称; (二)母公司的名称、住所; (三)企业集团的宗旨; (四)企业集团成员之间的生产经营联合、协作方式; (五)企业集团管理机构的组织和职权; (六)企业集团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产生程序、任期和职权; (七)参加、退出企业集团的条件和程序; (八)企业集团的终止; (九)章程修改程序; (十)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十一)制定日期。 企业集团章程应当由全体成员签署或者认可。 第七条企业集团的登记应当由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提出申请,原则上应当与母公司的设立或者变更登记一并进行。 第八条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其他企业集团由其母公司的登记发照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 第九条企业集团的登记事项包括:企业集团名称;母公司名称、住所;成员企业。 第十条申请企业集团登记,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二)企业集团章程; (三)企业集团成员的法人资格证明; (四)母公司对集团成员企业的持股证明或者出资证明; (五)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一条组建企业集团,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需由有关政府部门审批的,应当提交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应当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二条企业集团的母公司经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成为国家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投资机构或国有独资公司。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的母公司,经国务院批准,可以成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有独资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向其他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额可以超过母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第十三条企业集团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发给《企业集团登记证》,该企业集团即告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