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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汇总21篇) 合同是确保合作关系稳定和可靠的关键因素之一。在制定合同时,应当考虑各种风险和可能的问题,并制定相应的解决方案。了解一些常见合同范本能够帮助我们提高合同的撰写水平。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篇一 住址: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府前西街28号。 被答辩人:张xx,男,汉族,196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平谷区xxxx村人,住xxxx小区1号楼3单元1103号,电话:1371691xxxx。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张xx诉答辩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被答辩人所诉与事实不符,本案不具备法律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 一、涉案房屋不符合“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1、被答辩人在答辩人处购买的商品房已交付使用,该房屋已经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足以证明房屋的主体结构在质量方面没有问题。且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房屋主体结构有质量问题,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被答辩以房屋主体质量严重不合格为由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需要以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或监督单位出具的核验结论为依据。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如果被答辩人没有向法院提供这方面的证据材料,被答辩人也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二、涉案房屋不符合“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即使被答辩人能证明所述房内顶板不平整以及厕所顶部漏水情况属实,此问题也应属质量瑕疵问题,不属于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形。所谓程度达到“严重”是指危害居住人的程度,如果已经危害居住人的生命安全,直接认定影响居住使用,如果危害居住人健康,则居住人应以医院病历证明或相关部门技术检查认定结论为准。而本案明显不属于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形。 三、退一万步来说,即使证明房屋质量有问题,也应该先修复,故被答辩人跳过修复环节直接要求解除合同的做法不应支持。 建筑法六十二条第二款:“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以上法律规定都说明了当出现质量问题时,应当首先进行修复而非直接解除合同。只要房屋的主要居住功能和安全性都没有因为这个瑕疵被根本地影响,通过修复,完全可以被弥补。也就是说涉案房屋不管是一般质量问题还是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首先都应适用修复原则,而不是单方解除该合同,这样做更符合合同法保护交易的立法精神。否则,一出现质量问题就退房明显不利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确保交易安全与稳定。故被答辩人直接要求解除合同的`做法明显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缺乏基本的事实与法律依据,请贵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致 平谷区人民法院答辩人: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篇二 房屋买卖在人们生活中较为普遍发生,为此而产生的纠纷及诉讼也较多,其中涉及的主要问题是对合同效力的认定,笔者据此谈点看法。 一、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意见第五十六条规定:“买卖双方自愿、并立有契约,买方已交付了房款,并实际使用和管理了房屋,又没有其他违法行为,只是买卖手续不完备的,应认为买卖关系有效,但应着其补办房屋买卖手续”。关于该条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在1987年关于曹根田与张仁吉房屋买卖纠纷案件如何适用政策、法律的请示报告中已作出批复:意见第五十六条的精神只适用于解决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实施前的历史遗留问题。条例实施后,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即应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办理。我国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已于1983年12月17日发布实施,故在此前有关房屋买卖纠纷的解决,适用意见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此后的有关纠纷应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办理。 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取书面形式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对房屋买卖合同应采用何种形式才有效,目前意见不一。有人认为书面形式的合同才有效,但也有人认为在合同其他要件满足的条件下,只是口头形式的合同也有效。要弄清楚这个问题,首先要认识到在我国房屋买卖合同是法律许可唯一以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