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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通过民间法建构社会自治环境论文摘要如同建构法治环境一样社会自治环境也需要建构。但目前我国的社会自治环境确差强人意在社会中没有形成良好的社会自治环境并同法治环境一道为社会提供秩序保障制约和监督政府公权力。民间法的存在土壤发挥作用的途径以及社会对民间法的接受在建构社会自治环境方面有独特的优势可以通过民间法来建构社会自治环境。论文关键词民间法社会自治法治环境秩序的实现总是需要一定的环境社会自治也需要一定的环境。我国许多学者从学术角度对社会自治进行了理论、实践与政治文化研究从历史与现实角度研究我国的社会自治情况、自治环境和自治程度并且研究域外社会自治的实践经验。但学者们因为各种情况很少涉及对社会自治环境的研究。一、我国社会自治环境现状在对社会自治研究的文献中学者们都一致认为从古至今我国就存在社会自治的现象。在中国古代宗族自治、乡绅自治等社会自治形态被认为是在传统中国社会国权不下县情况下的表现“由于国权不下县掌握着伦理规范与价值判断的宗族长老与乡绅在乡村自治中起主导作用”。在“明清时期中国基层社会逐渐形成了以地方乡绅为领袖、以宗族和乡族组织为基础的社会自治”。由此可见在传统中国形成了有乡土特色的社会自治形态。在现代中国社会自治也是存在的。最明显的就是农村村民委员会与城市居民委员会。同时社区、社团、行业组织等等也都是社会自治的形式并在自治的领域内发挥着一定作用。如果按照自治的本意即“对自己的内部事务行使一定的自决权”不管是古代的宗族自治、乡绅自治还是现代的各种基层自治组织都是社会自治的表现。因此在这个程度上可以认同一些学者的观点——从古至今我国存在社会自治。那么现在的问题是在存在社会自治的我国是否有社会自治环境呢?回答是否定的。一个非常显著的现象是社会自治发展强有力的推动者并不是社会自治主体本身是一种自上而下式的推动这种推动在财力、物力及制度供给方面极其强势。“中国的社区建设从一开始就是在政府推动和主导下展开的”农村村民委员会与城市居民委员会更是如此这固然可以在物力、财力及制度供给等方面相比于自生自发的情形有强有力的保障在速度方面超越“自然生长”在范围方面全国同步。但是非社会自治主体过分的介入对社会自治是有害的非社会自治主体控制了社会自治发育程度、整体态势和方向发展则会造成巨人症或者侏儒症。非社会自治主体的推动会造成一些行政部门在实践中将社会自治组织当作自己的附属机构。大量本该由行政机关处理的事务被推送到社会自治组织处理或本属于社会自治范围内的事务被纳入行政名义之下。有时甚至会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对社会自治强行加入非社会自治主体的个人意志这实际上是破坏了社会自治及其环境的形成。非社会自治主体的过分介入就会在民间社会形成社会自治徒有其表的错觉无法让自治心理扎根于民间并且会导致“他治”侵染自治的领域。在一个社会的治理中“他治”和自治应当在社会中以不同的程度发挥作用在平衡互动的基础上为社会提供秩序保障。非社会自治主体的过分介入致使“他治”与自治的失衡“他治”领域扩大而社会自治范围被压缩。一方面是有一定的自治另一方面是自治被国家或政府干预。这种干预固然在一定程度上是必要的但若过于强化就会导致有社会自治却形不成自治气候的状况。在民间社会就会形成国家包办一切事项的印象人们不再相信非社会自治主体主导下构建起的社会自治的自治性从而也无法形成自治气候。最高人民法院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上的工作报告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50773件审结49863件分别比前五年上升174%和191%;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5610.5万件审结、执结5525.9万件结案标的额8.17万亿元比前五年分别上升29.3%、29.8%和47.1%。据此国内一些学者认为我国已经开始步入“诉讼爆炸”的时代。若从统计的数据及增长比率上看“诉讼爆炸”的描述确实不为过。诉讼案件的增多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认同法律解决纠纷的途径和实际运用法律的能力。但“诉讼爆炸”是不是从另一个侧面证实我国社会自治的现状还不尽如人意?大量的纠纷涌入司法机关并不一定代表法治的发展大量的纠纷解决并不需要走司法程序社会对纠纷的解决需要多元机制。二、建构社会自治环境的必要性社会自治主体之外直接或间接地作用和影响社会自治过程与效果的各种因素的总和构成了社会自治环境。没有完善的社会自治环境就不存在真正意义的社会自治。社会自治环境和社会自治相互联系缺一不可。在社会自治环境是社会自治的生长条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社会自治环境的塑造和建设是社会自治建设的主要内容和核心所在。社会的长治久安需要国家法之治也需要社会自治而一个长治久安社会的评价标准之一就是“深入人心的社会自治政治文化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