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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论文摘要随着经济与社会的飞速发展公民的民主法治观念逐渐增强在私益得到保障的同时人们也开始把目光投向了如何运用法律途径去救济受到损害的公共利益。主动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与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作斗争是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建立的背景需求。行政诉讼法立法目的及原告主体资格等相关规定导致实践中因行政行为违法以致公共利益受损的情形出现时无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公共利益。故此主张从行政诉讼立法目的出发放宽原告主体资格标准和受案范围从而构建起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论文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受案范围诉讼前置程序2002年起“全国牙防组”为多家牙膏厂进行认证。不久后媒体爆出“牙防组”缺乏必备技术人员和办公条件认证标准模糊不公开不透明。其认证结果误导了大众消费判断对消费者身体健康是极不负责任的更违背了政府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维护公共利益的法定责任。2005年9月李刚以“全国牙防组”不具备对口腔保健品的认证资格为由将“全国牙防组”的上级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告到了法院。法院却在首次开庭审理之时便当庭驳回了他的起诉理由是两者之间不具有利害关系。有社会责任感的人不禁要问牙防组的行为是否侵害了公共利益卫生部有无违法失职行为行政公益诉讼的缺位状况何时能得到改善。类似这样以失败而告终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屡见不鲜它暴露出了行政诉讼法的不足与缺憾。公民满怀一腔主动参与社会管理和维护公益的热血却无处挥洒。笔者在对西方国家的公益诉制度观察和认真思考后认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已成必然趋势我们应积极借鉴经验联系实际解决原告主体资格等核心问题早日建立有中国特色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一、行政公益诉讼的内涵公益诉讼源于罗马法它是相对于私益诉讼而言的。有学者认为公共利益是为某个民族、国家、阶级、集团所共同享有的政治经济利益而本文中的公共利益应该理解为广大公民所共同享有的利益。行政公益诉讼并没有明确的概念当公民认为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行为侵害了公共利益或有侵害之虞时向法院提起的审查该行为维护公共利益的诉讼是笔者关于行政公益诉讼概念的理解。行政公益诉讼区别于传统行政诉讼的突出特征主要归纳为以下几点。(一)诉讼目的的公益性现行行政诉讼法所保护的主要是个人利益。而行政公益诉讼旨在维护公共利益监督和纠正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二)原告资格的广泛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上规定无疑将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实际影响作为具有原告资格的必备条件。而在笔者眼里行政公益诉讼的最大特征就在于原告并不限于与被诉行政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三)受案范围的多样性《行政诉讼法》将诉讼对象仅仅限于具体行政行为笔者认为抽象行政行为也应该囊括其中。因为在现实中行政机关也不可避免的会在利益驱动或者其它因素的推动下制定相关的规章政策这些抽象行政行为针对不特定对象影响更广。所以为了更加彻底地保护公共利益我们应突破现有制度的桎梏全方位地对行政行为进行监管。二、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建构的重要意义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说道:“凡有权力者都易滥用权力有权利的人都是最大限度地使用权力要防止滥用权力必须以权束权。”在我国当前构建服务型政府的情势下就更应当充分发挥民众的能动性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一)与行政诉讼目的理论契合行政私益诉讼相对应的行政诉讼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私人权益行政诉讼侧重于救济法而行政诉讼的目的是两元的既要保护私人权益又要监督行政权力监督行政权力目的相对应的诉讼就应是既包括私益诉讼又包括公益诉讼。(二)增强社会公众的主体意识与法律意识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成必然会促动公民、社会团体积极主动地参与到社会的管理中来更好地监督行政机关合法合理科学地行政。(三)弥补“政府失灵”的不足“政府失灵”的问题最集中表现于环境保护方面环境日益恶化地方保护主义盛行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政策却难以落到实处而行政公益诉却可能是解决这一难题的良方。有学者认为我国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及干预范围是极为广泛有效的政府进行干预和调控即可解决问题。?而笔者认为政府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只有时刻处于被监督的状态政府权力得到良好控制否则会产生新的问题。因为即使政府秉持服务的宗旨行政却在社会管理中依然充当着类似“经纪人”的角色。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容易掺入主观因素导致不公行政。所以集合公众的力量去保障合法行政是维护公共利益的不二选择。(四)舒缓我国社会主义转型期的社会矛盾维稳已成为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