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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我国内幕交易法律规制论文摘要本文以对内幕交易的构成及认定为切入点分析了我国内幕交易的立法现状以及监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结合我国实际提出了加强内幕交易行为规制的建议。论文关键词内幕交易内幕信息法律规制内幕人一、内幕交易的概念内幕交易主要指的是在证券交易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该信息正式公开以前利用该信息做出内幕交易行为以使自身获利。我国《证券法》第73条规定了禁止内幕交易其原因主要表现在内幕交易危害甚大不利于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和财富的再分配长期以往投资者会丧失对市场的信任普通公众的知情权和财产权益受到威胁而信息不完全又会导致整个证券市场运行的低效率与我国《证券法》第3条规定的我国证券市场要公平公正公开的基本原则相违背。二、内幕交易构成及认定(一)内幕交易人员的认定内幕交易行为的主体是内幕交易人员在我国《证券法》第74条中就有对内幕交易人员知情人的七种分类而美国作为对金融市场监管最有效率的国家在其证券法中划分了三类内幕交易人员包括传统内部人、临时内部人和消息领受人我国划分的七类人员均属于传统内部人而临时内部人和消息领受人不仅包括了为公司或股票持有人服务的人比如会计师、律师、担保人、公司顾问、往来银行工作人员、金融界印刷工作人员还包括了那些掌握了公司秘密但对公司没有信用义务的外部人以及非商业交往关系人身上比如家庭成员。由于内幕交易人员界定过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试行)》第六条以及2011年《关于审理证券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五条对其范围进行了扩大增加了传统内部人因亲属关系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偷听、监听、骗取、套取、以及通过私下交易等非法手段来获取相关的内幕信息的人以及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与知情人或知晓该内幕信息的人联络、接触其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的人员。笔者认为基金公司和政府相关工作人员也应该被纳入其中因为基金公司在市场调研在和上市公司高管的交流中很容易获取相关公司有关资产重组、股东变动以及一些重大项目的信息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在一些重大项目特别是国企战略规划中都会接触到这样的信息因此他们也应该被纳入内幕交易人员的范围中。(二)内幕信息最主要的两个特点是未公开性和重要性内幕信息的第一个特点是未公开性对于划分公开与未公开的标准现在主要有以公开时间点标为准的形式公开和以市场消化时间为准的实质公开。根据美国的“有效市场理论”的说法某项消息只要一旦被为数较多的投资人知晓时与该公司有关联的股票价格就会很快地产生波动换句话说判断该信息是否公开关键在于观察此信息是否对市场产生了有效影响.在公开方式的选择上笔者比较赞同形式标准公开时间点标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停牌制度因为实质标准是要以高度发达的证券市场和健全的法制为依托的而中国现在显然做不到。当某一项与证券交易密切相关的十分重大的消息公布后交易所应该停牌一段时间在此期间人们不能进行证券交易必须等市场充分吸收和消化此信息后才可以继续.内幕信息第二个特点是重要性判断内幕信息是否重要要从两方面考虑首先信息公开后是否直接影响到证券、期货的交易价格其次信息公开后对证券市场和投资者有多大的影响。对影响程度的判断主要有市场效应标准和理性投资者标准。市场效应标准主要考虑该信息是否导致证券价格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影响其市值而理性投资者主要通过辨别信息是否足以影响其投资决定来判断该信息的重要性。我国尚处于证券市场发展的初级阶段监管不严经验相对不足执法水平普遍不高。就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近况而言在内幕信息按照程序的要求公开以前股票价格就已经完成了变动这就会导致股价走势与利好消息的不一致甚至出现逆向变动从中我们可以看出若单独适用市场效应标准在我国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因此笔者建议借鉴日本的方法将理性投资者判断标准与市场效应标准结合在一起来考虑.(三)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内幕交易行为由三个基本要件组成:存在着证券交易行为是由内幕人员或非内幕人员所做出的并且是利用了内幕信息后才产生的行为。国际上对内幕交易行为主要有两种划分观点:一种是以对内幕人的不同划分为基础另一种是以不同行为形态之间的差异为依据。综合我国情况与外国的一些观点将其表现形式又具体划分为了三种样态分别是: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利用该信息自己进行证券买卖、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促使他人买卖证券或者不泄露信息但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行为。目前在我国证券法中对买卖证券的行为方式的规定不全参考英美各国的做法将细化举例与概括规定相结合对证券买卖行为进行全的界定。笔者认为内幕人员买卖证券的行为应主要包括同他人合伙来买卖证券借他人的户头或名义受他人委托帮助其买卖证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