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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龙煤矿职业卫生管理管理实施办法 马龙煤矿职业卫生管理管理实施办法 第111条按国家职业健康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每两年对从事井下作业人员进行一次职业病检查,对患有职业病的人员,应按规定调换工种,确保职工身体健康。 第112条按《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不得招收和使用不适宜井下作业的人员。 第113条每半年对澡堂、食堂、宿舍以及矿区内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进行检查,凡达不到要求的应酌情处罚。凡缺一次洗澡水,罚款责任人100元,不按规定时间开澡塘门罚款澡塘管理员50元,不能按规定时间就餐,而影响上班,每一次罚款1OO元。 第114条不爱护公共财物,损坏更衣柜、澡堂喷头等公共财物,罚款当事人300元,按原价赔偿损坏财物。乱画墙壁或弄脏墙壁、乱扔东西、随地大小便一次罚款1OO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