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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用《劳动法》抚慰 烟草劳务派遣工心灵的伤痛 我是恩施烟草劳务派遣工,从事烟叶生产、收购工作已有27年。 当初,为了扎根烟草,工作认真负责,苦活、累活、脏活从不推辞,付出与回报是否相符也不曾考虑,哪怕在工作方面,我所做的事情比同岗位正式工要多一倍有余,得到的报酬还不及正式工的1/3,没有节假日,没有加班费,更没有任何补助,这我都能习以为常,因为我出生在世代以种田为生的农民家庭。为了增强工作本领,提高业务技能,坚持不断地刻苦钻研专业知识,正是因为工作勤奋,学习刻苦,才顽强地从几次精简人员的风波中挺立过来,在没有任何背景情况下,完全靠自己踏实肯干的工作作风和过硬的工作本领,破例晋升为副股级中层管理人员。 虽然,在岗的日子工作很繁忙,面对繁重的工作任务也很苦恼,生活过得比较艰难,但还是可以勉强生存。可是,现如今我已是年过半百,体能及各方面都将会逐渐衰退,实在难以在竞争激烈的环境中占据优势,一旦失去被烟草公司利用的价值,难能继续为烟草公司工作,不仅是老无所依、老无所靠,而且连法定劳动年龄内也无劳动保障,严酷的生存危机无时不笼罩在我的心头。 虽然,我已在烟草工作了27年,但我与烟草却没有直接的劳动合同关系。早在1996年,烟草为了剥离与劳动者权属与管理关系,推卸本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强制性地将所有烟叶技术员全部解聘,将用工主体责任和义务全部转嫁到金桥劳务派遣责任有限公司,随后,每一到两年,烟草公司变戏法地迫使我们签一次劳务派遣合同。虽然,《劳动法》第20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无论是原聘也好,还是派遣也罢,不到十年烟草公司又要强行解聘一次,烟草公司始终保持着想解聘就一脚踹的姿态,实在令人胆战心惊,不知步入老年后的生存希望何在。 本来,烟草是国营垄断性大企业,正式职工的待遇令人羡慕,也更是令人关注,不应该承担不起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再说,在近些年,烟草公司打着现代烟草农业建设的旗号,到处招摇闯骗,大搞形象政绩工程,不知浪费了国家多少钱财。假如说,烟草公司把我们劳务派遣工创造的剩余价值全部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确让烟区的生产、生活条件大有改善的话,我就是饿死街头也不觉得枉活这一生。 本来,国家颁布《劳动法》以后,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务派遣工来说,应当享受到比较公正的待遇,可是,我们不仅没有受益,反而遭受到烟草公司几次无谓的折腾(解聘)。为什么烟草公司可以不受法律的约束?谁能用《劳动法》来抚慰烟草劳务派遣工心灵的伤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