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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劳动法论文一、从劳务派遣发展透视政府与市场反向运行(一)政府大力扶持劳务派遣缓慢萌生政府推动下劳务派遣得以在中国产生。上世纪70年代末外国企业进入中国市场多选择设立代表处“投石问路”为了既不影响外国企业的投资热情又能保护中国雇员的合法权益《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国发〔1980〕272号)第十一条规定外国常驻代表机构聘请工作人员须委托当地外事服务单位或者政府指定的其它单位办理开启了我国劳务派遣的先河。90年代末为安置下岗职工国家通过发展劳务派遣、就业基地等组织形式为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提供服务和帮助实现了体制转轨的平稳过渡。2000年后国家鼓励通过有组织的形式引导农村富余劳动者在城乡、地区间合理有序流动地方通过发展劳务派遣组织解决了农民就业愿望和信息闭塞不对称的问题实现了农民就业从自发无序到组织有序转移。在当时政府看来劳务派遣对企业、劳动者、社会都有好处。对企业来讲把临时性工作承包出去而不必增加雇员既提高用工弹性又降低劳动力成本。企业还可通过试工从中选择合适的人员招聘为正式职工增加了招聘渠道。对劳动者来讲既解除了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后顾之忧也可籍此实现从临时就业向正式工作的跨越。《中国就业杂志》曾在2002年发表评论员文章认为劳务派遣对社会来讲减轻了就业压力特别是对困难群体的就业不失为一条出路。劳务派遣是政府摆脱就业困局下的产物政府为了发展劳务派遣出台了诸多对劳务派遣公司的扶持政策。在政府鼎力支持下从1979年外服派出第一名中方雇员到2007年全国2000万劳务派遣人员历经30年取得了较大发展。(二)政府严格规制劳务派遣逆势猛增随着劳务派遣的发展由于缺乏法律的规范出现了一些问题引发了各种批评。指责用工单位规避了不该规避的劳动法义务指责劳务派遣企业赚取了不该赚取的利润输的是劳动者、政府赢的是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劳务派遣成为众矢之的不再是政府眼里灵活用工、促进就业的法宝而是逐渐演变为企业规避法律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工具。劳动合同法实施首次对劳务派遣做出法律规范对劳务派遣的基本态度是:严格规范。全国人大法工委一位参与劳动合同立法的官员曾向媒体表示按照现在这么严苛的规定劳务派遣公司不死1/2也要死1/3。出乎意料的是劳动合同法实施一年大量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增加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使得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激增700万。2011年全总披露全国劳务派遣人员达6000多万并直言滥用劳务派遣令人“深恶痛绝”建议修改劳动合同法中相关的劳务派遣内容。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切实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为修法价值取向迅速通过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在劳动合同法基础上对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劳务派遣的范围、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等问题做出规范目的是回应外界针对劳动合同法中对于关于劳务派遣的相关规定过于原则在限制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法方面的没有起到实质作用的指责进一步抬高了劳务派遣使用门槛。(三)劳务派遣政府调控的悖论政府与市场在劳务派遣问题上始终无法步调一致政府提倡时市场需求小政府管制时市场需求大产生了极大的悖论。由此我们必须正视市场经济环境下看得见手与看不见的手之间的关系。政府对于劳动力市场的干预应当适度一旦超出必要限度违背了市场规律必然会对劳动力市场的效益产生影响不仅违背了保护劳动者利益的初衷还会从根本上损害劳动者长远利益。不论是劳动合同法、修正案以及劳务派遣规定都贯彻从严管制的立法思路把劳务派遣与劳动者权益受损划上等号但对被派遣劳动者加入工会问题、雇主责任分配问题以及劳务派遣三方法律关系放弃规范。政府积极回应了社会批评之声而对市场需求回应消极但是从劳动合同法第一次强势干预劳务派遣来看效果并不好。1.政府应正视劳务派遣市场需求立法者认为做了足够严苛规定的劳务派遣为什么反而会成为众多企业集体规避法律责任的出口甚至是惟一出口?首先劳务派遣是灵活用工的大势所趋。“世界进入了弹性劳动与经济不稳定、工作不稳定时代”。很多企业希望雇员人数能随企业订单、经济景气程度等变动把劳动者数量压到最低劳务派遣可以满足这种需求。有的劳动者寻找一份长期工作存在困难也有的劳动者把工作内容的多样性当成一种生活方式派遣工作可以满足其暂时就业的愿望或者这种特殊的偏好。劳务派遣在社会生活中的存在有其合理性。日本学者回应对劳务派遣的指责时分析“如果劳务派遣真是恶劣的榨取的产业的话为什么那么多的劳动者积极地派遣登记希望被派遣为什么被派遣的劳动者数量上在持续的增加因为劳务派遣适应了劳动者用人双方的需要。”其次企业用工风险增加。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基础上过于追求劳动关系稳定的目标使我国劳动关系调整机制进一步刚性化雇佣风险增大。一是企业社会责任变成法定福利。如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老员工除非严重过失不得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