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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 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 建人[1996]5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 为解决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负担畸轻畸重问题,为各类建筑企业创造平等竞争的环境,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建筑安装工程计价实行预算制的特点,及各地区施工企业劳动保险工作所取得的经验,我们制订了《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实行统一计取标准、统一向建设单位收取、统一向施工企业调剂拨付的办法,是改革完善现行建筑安装工程计价方式,缓解国有大中型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的严重亏损,为各类施工企业创造平等竞争环境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国家社会保障体制改革和振兴建筑业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地区一定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切实做好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的管理工作。 二、实行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统一收取之后,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目标,积极促进社会统筹的发展。经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同意,可为本地区施工企业的职工建立养老、工伤等保险,具体形式,由各地区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三、各地区在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工作中,一定要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以及地区之间、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制订本地区的具体实施办法,特别是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管理机构,以切实加强管理,务求抓出实效。有关实施过程中的情况、问题和经验,请及时告我部人事教育劳动司。 附件: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日 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解决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用的来源、促进社会保障体制的建立、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国家对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以下简称劳保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建筑市场中各类所有制施工企业并存的现状和建筑安装工程计价实行预算制的特点,劳保费实行统一计取标准,统一向建设单位收取,统一向施工企业调剂拨付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劳保费内容包括: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城镇离退休职工养老费用和六个月以上病伤假人员的工资,按照上述人员费用及工资总额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以及按政策规定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劳动保险费用。 第四条按照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管理分工,凡是执行由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审批和管理费用定额的一般土建、独立土石方、炉窑砌筑、管道及机电设备安装、市政、园林绿化等工程,不分投资来源,不分承建工程的施工企业隶属关系、所有制性质和资质等级,其劳保费的管理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劳保费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政事分设、企业配合的体制。 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劳保费管理工作具体的行政归口职能部门和设立具体营运劳保费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劳保费管理机构),实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州、市)、县(旗)三级管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州、市)两级核算制度。为便于统一管理,劳保费管理机构的设立及有关劳保费管理的办法和重要规定等,应在征得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批准,发布。 第二章劳保费计取标准的确定 第六条劳保费计取标准的确定,要本着“以支定收、留有积累、以丰补欠”的原则,在严格测算的基础上,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确定。 第七条劳保费计取标准统一按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一定比例确定,并按规定的计算程序进入地方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内容,按现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规定执行,不包括设备、工器具购置费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第八条各地区在测算劳保费计取标准时,要在做好统计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对已建立养老、医疗、工伤等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要按劳保费用项目和当地规定的有关社会统筹费率进行综合测算。对尚未实行社会统筹的地区,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和施工企业实际需要额度进行测算。 第九条劳保费计取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当国家经济结构调整和建筑安装工程投资额、社会保险费率、物价水平、离退休人数等因素发生变动时,应通过测算,按规定程序适时调整劳保费计取标准。 第十条劳保费计取标准实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统一、个别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地(州、市)经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可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统一。 第三章劳保费的收取与缴纳 第十一条劳保费管理机构对在本地区建设的工程项目,按照本地区的劳保费计取标准或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规定的标准,在工程开工前,直接向建设单位收取劳保费。施工企业不再向建设单位收取劳保费。 第十二条为保证劳保费足额收取,对于一般工程项目,劳保费管理机构可采取先预收,待项目决算后,多退少补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