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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石油吉林油田公司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兼职教师是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中国石油吉林油田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兼职教师队伍管理,努力建成一支水平高、能力强、专兼结合的师资队伍,保证教学质量,搞好员工培训工作,根据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各所属单位兼职教师队伍的管理。 第二章兼职教师的条件 第三条兼职教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科学发展观,热爱职业教育事业,有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承担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教学任务的兼职教师,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业务能力强,教学水平高;承担操作人员教学任务的兼职教师,应具有中职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或高级工以上技术等级,理论知识扎实,实践经验丰富,善于表达与讲解。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协作意识,认真履行兼职教师职责,遵守公司培训工作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凡具备以上条件的所有员工都有义务和责任担任公司兼职教师,特别是领导干部和技术专家(技能专家)要主动担任兼职教师,积极承担员工培训任务。 第三章兼职教师的职责 第五条熟悉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培训教材,并按要求认真填写教学进程表(授课计划)。 第六条认真备课,认真讲课(包括习题课、复习课、辅导答疑课、实践课、电教课等)。严格按教学大纲和授课计划编写教案,要站立讲课,严禁照本宣科。 第七条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有效利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倡启发式、研讨式、体验式、案例分析式教学方法,着重培养学员的独立思考能力以及解决实际问题能力。 第八条兼职教师要积极参加职业教育中心组织的教研活动,共同探讨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不断提高教学能力和水平。 第九条精心布置作业,认真指导,认真批改,认真讲评,认真填写各种教学资料,并及时上交培训单位存档。 第十条严格执行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授课时数,不得任意变动,如因特殊情况必须增减时,需事先提出申请,经培训组织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兼职教师的聘任 第十一条公司根据培训层次和专业分类,结合现有专职教师分布情况,合理设置兼职教师数量。 第十二条兼职教师采取个人自荐、单位推荐、组织选拔的方式进行择优选聘。 第十三条各单位负责对兼职教师资格进行初审,并向公司推荐,公司审核后,由职业教育中心组织试讲,试讲合格者,提出拟聘意见,报请公司员工教育培训委员会审定、批复。 第十四条已聘兼职教师,由职业教育中心负责签订聘任合同,由公司员工教育培训委员会颁发《吉林油田公司兼职教师聘任证书》。 第五章兼职教师的使用 第十五条培训实施单位应优先安排专职教师,在专职教师数量不足或培训项目要求较高的情况下,方可聘用兼职教师进行授课。 第十六条培训实施单位要根据课程性质和专业,合理安排好兼职教师。原则上首先安排公司聘任的兼职教师,特殊情况,报公司培训部审批后再另行聘用。 第六章兼职教师的考核与管理 第十七条培训承办单位负责兼职教师的业务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授课酬金发放、续聘以及评先选优的依据。 第十八条兼职教师教学态度差,教学质量不能保证,并经指出仍无改进,培训实施单位有权撤换,并报请公司员工教育培训委员会对其解聘。 第十九条兼职教师的聘任期限一般为两年,两年后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续聘或解聘。 第二十条培训实施单位有责任督促和检查兼职教师的教学过程,组织他们参加教研教改活动,并作为对兼职教师的主要考核内容。 第二十一条培训实施单位要根据油田发展需要和培训项目需求,建立高层次兼职教师人才库。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要处理好兼职教师教学与生产(工作)之间的矛盾,要积极支持公司员工教育培训工作。 第二十三条公司级兼职教师原则上应取得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职业培训师》证书。 第七章兼职教师的待遇 第二十四条兼职教师按教学任务和培训工作量大小由公司发放授课酬金。其标准是:理论授课40元/学时;操作指导课20元/学时;其它授课方式的酬金根据情况临时确定。在授课期间,兼职教师所在单位的待遇不变。 第二十五条公司定期评选一定数量的优秀兼职教师,由公司员工教育培训委员会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兼职教师在教学方面发表有价值的教学成果和论文,在职称评定和技术等级晋升等方面根据获奖级别予以承认。 第二十七条公司每年有计划组织优秀兼职教师外出参观考察、经验交流、旅游度假等活动。 第二十八条职业教育中心负责兼职教师教学理论和业务的提高工作,定期对兼职教师进行培训,定期开展教研教改活动。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公司培训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1月31日下发的《中国石油吉林油田公司兼职教师管理办法》(中油吉培字〔2008〕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