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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相关政策主要内容 一、加计扣除政策的时代背景 二、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解读 三、研究开发活动的形式 四、申报办法和程序 第一章加计扣除政策的时代背景高新技术产业是推动新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企业是全社会研究开发活动的主体,为提高国家的综合国力,世界各国各出高招,制定科研优惠政策,使经济竞争在更高的平台上激烈展开。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指出,到2020年,中国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要提高到60%左右,研发投入占GDP比重要提高到2.5%。研究开发是企业所有创新活动的基础和源泉,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格局下,我国企业要融入国际经济体系,参与国际经济竞争,拥有核心竞争力,必须提高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企业投入的研发费用越多,税前抵扣额越大,其缴纳的所得税就越少,企业研发的积极性就越高,研发的成果就越多,企业的利润就越大,从而形成一种良性循环。 2008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文,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作了具体规定。例如,企业以100元的研发投入,可以按150元进行税前扣除,按企业所得税税率25%计算,企业可少交所得税12.50元,企业的研发投入可以减税,大大激励了企业加大对研发投入的热情。 第二章国税法[2008]116号文件解读 2008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2008年12月10日,为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法[2008]116号)(以下简称116号文)。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适用对象 116号文之前的相关文件并没有对企业研究开发活动作出明确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活动都可以视为符合规定的研发活动。 但随着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颁布和“居民企业”概念的引入,116号文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精神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适用范围相应调整为“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按照国税总局印发的116号文的规定,以下企业则不能享 受加计扣除: 非居民企业。 核定征收企业,因为核定征收所得税企业不能满足财务核 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条件; 财务核算健全但不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企业,不能按税 务机关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企业也不行。 以上三类企业,除非居民企业外,其他类企业都可以加强 财务管理和研发活动管理,创造条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二、研发费用扣除以专账管理为前提 116号文第10条规定:“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本办法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 “专账管理”,即企业对每一个研发项目都设立一个台账,以准确核算每一个项目的研发费用,特别针对企业有多个研发项目,发生的公共费用应当进行合理分摊。 对纳税人而言,欲求享受优惠,至少需要实行查账征收,建立健全财务会计核算制度,设置“研发支出”等账户对研发费用进行正确的归集和分配。 三、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的范围 国税发[2008]116号文第三条明确规定:“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其次,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应取得的有价值的成果,且应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为此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此外,文件第四条还规定企业只有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方能加计扣除。由上,我们不难发现国税发[2008]116号文对于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的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做了严格的限制,只有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方面要求的研究开发活动,才能享受加计扣除。 四、研究开发活动的费用列支范围 116号文采用正列举法,明确规定了8条允许在计算应纳税 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的费用支出。具体如下: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 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