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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编号: 题目:药品认证检查工作程序页数:共页 版本号: 1.目的 保证药品认证检查工作的规范、公正和有效,按照国家法规及有关 规定要求开展药品认证检查工作。 .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 2.5其它有关规定。 .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药品认证检查相关工作。 .职责 行政受理机构负责申请资料形式审查。 药品认证检查机构(以下简称检查机构)负责申请资料技术审查、制 定现场检查方案、实施现场检查、审核现场检查报告、审查结果公示等, 并遵循本程序所述事项。如遇本程序之外事项,按有关规定、程序处置。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认证结果的行政审批。 1/37 -- .认证工作流程 申请和受理 5.1.1申请药品认证的企业应将《药品认证申请书》及其申报资料、电子 文档、资料真实性声明递交行政受理机构。(申请人需持办理行政许可 项目受理事项用委托书、身份证明原件与复印件)。 5.1.2行政受理机构按照《药品认证申请资料要求》对资料进行形式审查。 行政受理机构应在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形式审查,将受理的药品认证资 料移交检查机构,并附《药品认证申请资料移交单》(见附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应当场或者在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 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 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注册现场检查与药品认证合并检查除 外); 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批准的生产地址与《药品生产许可证》地址不相 符的; 不符合《药品认证申请书》填报说明要求的; 《药品认证申请书》规定的内容未填写的; 申报资料项目不全的。 经形式审查,《药品认证申请书》及其申报资料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 录入药品认证管理系统,发受理通知书(见附件),并将申报资料及时 移交给检查机构。 技术审查 1/37 -- 检查机构收到资料后,应在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认证申报资料技术 审查要点》要求对资料进行技术审查并填写《药品认证资料技术审查意 见表》(见附件)。审查意见分为符合规定、补充资料、终止认证。 有下列情形的,检查机构须一次性书面通知(见附件)企业补充资 料: 申请认证的范围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 申请认证范围所涉及品种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 申请认证范围所涉及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生产地址与《药品生产许 可证》地址不符; 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激素类、抗肿瘤类、避孕药类、疫苗菌苗 类、基因工程类产品生产车间独立性或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的措施不明 确; 非最终灭菌的无菌制剂与可最终灭菌的无菌制剂共用生产设备及 设施,管理措施不明确; 影响现场检查方案制定的其它情形。 原则上企业应在个月内提交补充资料。补充资料时间不纳入认证检查工 作时限。逾期未补正的,检查机构可终止认证申请。 终止认证的,应按照相关文件要求提出明确的终止认证意见,退行政受 理部门,由行政受理部门通知企业。 如遇涉及政策规定的其他问题,提出意见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制定检查方案 经资料审查符合规定的,检查机构在个工作日内制定《药品认证现场检 2/37 -- 查方案》(附件)。 检查方案应有针对性,内容包括:企业总体概况(历史沿革、厂区情况)、 生产车间简述、本次认证范围、认证类别(首次认证、复认证)、主要 品种、生产的基本情况、委托生产和委托检验情况、上次认证以来关键 变更情况、重点检查的内容、需要核实的问题、日程安排、检查组分工 等。 检查方案应重点强调内容: 检查组需根据申请认证的剂型,选择产量大、工艺复杂、质量不稳 定、新投产等高风险品种,从原料购进到成品出厂进行全过程检查。每 个剂型至少选择个品种,不足个品种的全部检查。 重点核实激素类、抗肿瘤类等高活性、致敏性、细胞毒性药品是否 与其它药品共用设施设备,无菌工艺(含小于)与最终灭菌工艺产品是 否共线生产,应核查其可行性评估报告、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与验证数 据。 其它需现场重点核实问题。 安排现场检查 检查组一般由名检查人员组成。应根据检查任务需要,按照专业对口原 则,抽派相应的检查人员。检查组原则上还应包含一名具备检验经验的 检查人员。检查人员不得与被检查企业存在利益冲突。 放射性药品、生物制品企业的检查,检查组至少有名该领域的专家参与 现场检查。必要时,检查人员应事先做好相应保护措施,如疫苗接种。 现场检查时间一般为天,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3/37 -- 检查机构负责起草《药品认证现场检查通知》(附件),并于现场检查 前通知被检查企业及其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