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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CFDI-GC-E-001 题目:药品GMP认证检查工作程序页数:共页 版本号:05 1.目的 保证药品认证检查工作的规范、公正和有效,按照国家法规及有关 规定要求开展药品GMP认证检查工作。 2.制定依据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2.3《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2.4《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 2.5其它有关规定。 3.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药品GMP认证检查相关工作。 4.职责 4.1行政受理机构负责申请资料形式审查。 4.2药品GMP认证检查机构(以下简称检查机构)负责申请资料技术 审查、制定现场检查方案、实施现场检查、审核现场检查报告、审查结 果公示等,并遵循本程序所述事项。如遇本程序之外事项,按有关规定、 程序处置。 4.3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GMP认证结果的行政审批。 1/37 5.认证工作流程 5.1申请和受理 5.1.1申请药品GMP认证的企业应将《药品GMP认证申请书》及其申 报资料、电子文档、资料真实性声明递交行政受理机构。(申请人需持 办理行政许可项目受理事项用委托书、身份证明原件与复印件)。 5.1.2行政受理机构按照《药品GMP认证申请资料要求》对资料进行形 式审查。 5.1.3行政受理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形式审查,将受理的药品 GMP认证资料移交检查机构,并附《药品GMP认证申请资料移交单》 (见附件1)。 5.1.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 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a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 b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注册现场检查与药品GMP认证合 并检查除外); c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批准的生产地址与《药品生产许可证》地址不 相符的; d不符合《药品GMP认证申请书》填报说明要求的; e《药品GMP认证申请书》规定的内容未填写的; f申报资料项目不全的。 5.1.5经形式审查,《药品GMP认证申请书》及其申报资料符合规定的, 予以受理,录入药品GMP认证管理系统,发受理通知书(见附件2), 并将申报资料及时移交给检查机构。 1/37 5.2技术审查 5.2.1检查机构收到资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GMP认 证申报资料技术审查要点》要求对资料进行技术审查并填写《药品GMP 认证资料技术审查意见表》(见附件3)。审查意见分为符合规定、补充 资料、终止认证。 有下列情形的,检查机构须一次性书面通知(见附件4)企业补充 资料: a申请认证的范围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 b申请认证范围所涉及品种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 c申请认证范围所涉及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生产地址与《药品生产 许可证》地址不符; d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激素类、抗肿瘤类、避孕药类、疫苗/ 菌苗类、基因工程类产品生产车间独立性或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的措施 不明确; e非最终灭菌的无菌制剂与可最终灭菌的无菌制剂共用生产设备及 设施,管理措施不明确; f影响现场检查方案制定的其它情形。 5.2.2原则上企业应在2个月内提交补充资料。补充资料时间不纳入认证 检查工作时限。逾期未补正的,检查机构可终止认证申请。 5.2.3终止认证的,应按照相关文件要求提出明确的终止认证意见,退行 政受理部门,由行政受理部门通知企业。 5.2.4如遇涉及政策规定的其他问题,提出意见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5.3制定检查方案 2/37 5.3.1经资料审查符合规定的,检查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制定《药品 GMP认证现场检查方案》(附件5)。 5.3.2检查方案应有针对性,内容包括:企业总体概况(历史沿革、厂区 情况)、生产车间简述、本次认证范围、认证类别(首次认证、复认证)、 主要品种、生产的基本情况、委托生产和委托检验情况、上次认证以来 关键变更情况、重点检查的内容、需要核实的问题、日程安排、检查组 分工等。 5.3.3检查方案应重点强调内容: a检查组需根据申请认证的剂型,选择产量大、工艺复杂、质量不 稳定、新投产等高风险品种,从原料购进到成品出厂进行全过程检查。 每个剂型至少选择3个品种,不足3个品种的全部检查。 b重点核实激素类、抗肿瘤类等高活性、致敏性、细胞毒性药品是 否与其它药品共用设施设备,无菌工艺(含F0小于8)与最终灭菌工 艺产品是否共线生产,应核查其可行性评估报告、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 与验证数据。 c其它需现场重点核实问题。 5.4安排现场检查 5.4.1检查组一般由3名检查人员组成。应根据检查任务需要,按照专业 对口原则,抽派相应的检查人员。检查组原则上还应包含一名具备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