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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业、专业—— 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10)浦民一(民)初字第20629号 PAGE\*MERGEFORMAT5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浦民一(民)初字第20629号 原告王xx,男,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代理人钟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阮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电器服务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黄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闸北区xx家用电器商店,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 法定代表人王xx,顾问。 委托代理人顾xx,上海市闸北区xx家用电器商店职员。 原告王xx诉被告上海xx电器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1年2月追加上海市闸北区xx家用电器商店(以下简称xx商店)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xx公司、xx商店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xx诉称,原告于2009年起受被告xx商店雇佣为空调安装工,被告xx公司为原告制作了工作牌。2010年2月27日,原告在上海市沪青平公路18弄20号501室安装空调室外机时,因为保险带断裂,从五楼摔落,致肾挫伤和多处骨折,先后已花费医药费人民币53,460.48元,期间,被告xx商店支付了部分费用,但对赔偿一直未达成一致。现原告认为,空调安装系特种行业,被告xx公司仅是一家家用电器商店。被告xx公司将空调安装发包给没有特种行业资质的被告xx商店,存在过错,故现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xx商店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57,676元、误工费18,000元、伙食补助费1,200元、营养费2,400元、护理费6,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购买拐杖和被子费用245元、交通费984元、律师费3,000元、医疗费53,460.48元、鉴定费1,630元、二次手术医疗费15,000元、二次手术误工费3,000元、二次手术护理费1,000元、二次手术营养费600元,被告xx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上海xx恒远电器服务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曾经是xx商店的雇工,并非xx公司的员工。事故当时因为任职期已经到期,已经不是xx商店的员工,原告的作业并非xx商店指派,是其个人的行动。另据了解事故的发生,并非原告所称的保险带断裂造成,而是保险带脱落导致的,原告本身也存在作业上的疏忽,自己应当承担责任。原告在治疗过程中有超期住院的行为,导致了医疗费的扩大。至于原告称xx公司将空调安装发包给没有资质的xx商店,存在过错,对此xx公司不予认可,即使存在该过错,与本案伤害事故的发生也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仅是对客户对外承担责任,所以对本次事故xx公司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 被告上海市闸北区xx家用电器商店辩称,原告原先确系xx商店的空调安装工人,但自2010年起,原告已不在xx商店工作,事发这天的安装工作xx商店指派了两名安装工人,原告擅自顶替其中一名安装工人到实地安装,结果发生事故,不应由xx商店来承担责任。xx商店在事发后以现金和支票的方式垫付医药费等共计69,173.40元。xx商店雇佣的员工,xx商店都会替他们进行工伤保险,因原告没有续聘,故其工伤保险至2010年年底。现xx公司已经垫付了那么多费用,原告再要求xx商店承担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xx公司与xx商店签订有空调机安装、维修信息服务合同,由xx公司向xx公司提供空调安装、维修信息并收取信息费的服务。原告王xx原系xx商店雇员,根据xx商店的指令从事空调安装作业等,原告王xx并持有印有;xx生活电器;字样的上岗资格证,有效期截止至2009年12月31日。2010年2月27日,被告xx商店指派其雇员李xx、徐经根(音)到某处安装空调,李xx未经xx商店同意叫上原告王xx一同前往。在安装空调室外机时,王xx摔落受伤。事发后,原告即被送往上海市长宁区中心医院救治,当日至2010年4月27日在该院实际住院治疗58.5天,支出门急诊医疗费2,811.60元、住院医药费49,173.38元(其中伙食费1,596.20元)、拐杖费140元。期间,被告xx商店垫付和支付给原告共计69,173.40元。2010年7月,原告王xx起诉来院,要求判如所请。诉讼期间,原告又发生门急诊医疗费1,469.50元。审理中,根据原告王xx的申请,本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损伤后的伤残等级及休息、营养、护理期进行法医学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王xx因故摔伤,致右第8肋骨骨折,右肾包膜下血肿,右肾上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