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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光伏发电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光伏资源开发管理,坚持绿色发展、安全发展、智能发展,切实解决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快推进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接网和消纳,实现未来3年新增新能源装机50万千瓦的目标,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全面有序放开 (一)建立资源图和项目库。严守“三线一单”,组织各州、市开展光伏发电资源全面清查,统筹资源条件、电力供需、生态环境保护、要素保障等因素,形成资源分布“一张图”。发挥规划统筹和引领作用,将光伏发电项目及配套接网工程统一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搭建省级统一管理的项目库,入库项目须充分衔接省级和州、市规划,未入库项目各州、市不得开发建设。 (二)创新开发方式。按照“能开全开、能快尽快,依法依规、科学有序”的原则,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全省光伏资源开发的统一管理、合理布局,规范开发行为,组织大型连片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关州、市负责落实。省能源负责省级规划编制和组织实施,指导各州、市规划与省级规划的衔接,会同各州、市制定年度开发建设方案,提出年度省级重大项目清单。实行项目“即时增补、动态退出”管理方式,确保每年开发规模15万千瓦以上,保底不封顶。根据项目成熟度对在库项目按照在建、新开工、拟建和储备进行分类管理。 二、强化要素保障 (三)保障用地用林指标。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的规定和要求,强化前期选址踏勘论证,光伏复合项目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尽量避让长期稳定利用耕地,特别是坝区集中连片优质耕地。“十四五”期间每年按照开工建设20万千瓦光伏发电项目及配套接网工程,预留建设用地面积计划指标20亩、用林面积指标160亩,根据项目建设实际需求保障,多退少补。涉及年度计划指标的,纳入国家或省级重大项目清单且不涉及违法用地的,用地审批时配置使用国家计划指标;其他项目用地和违法用地依法完善用地手续的,使用当地当年处置存量土地核算的年度计划指标。对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依法依规进行清理处置。 (四)落实用地用林支持。对符合我省光伏复合项目建设要求和认定标准的项目,利用25度以上耕地(水田除外)或其他农用地布设的光伏方阵,在不破坏耕地耕作层及农用地生产条件和不改变原用地性质的条件下,允许以租赁等方式使用;采用直埋电缆方式敷设集电线路的用地,实行与光伏方阵用地同样的管理方式;场内道路用地可按照农村道路用地管理。 三、实行市场化资源配置 (五)提升资源市场化配置水平。光伏资源开发经营年限上限设为25年,经营期满由县级收回资源开发权并重新组织资源利用开发。坚持市场化配置资源,通过公开、公平竞争方式确定项目业主。竞配方案应包括上网电价、发电量、开发时限、投产时限、经营期限、产业带动、其他利益分配方式等内容。充分发挥以资源换发展的撬动作用,推动光伏电源建设与光伏先进装备制造业深度融合发展,带动绿色能源、先进装备制造、储能等重点产业发展和招商引资重大项目落地。对工作推进力度大、光伏制造业发展势头好的地区,在光伏资源配置上给予倾斜。开发协议或合同一经签订,各地、有关部门不得再以利润分成、电价让利、缴纳保证金或诚意金等任何形式,增加企业成本。各项目业主依法依规开展项目建设,不得倒卖、非法转让项目。 (六)支持大型基地优先开发。以州、市行政区域为单元,充分发挥大型水电与光伏互补调节作用,重点支持江下游、中下游“风光水储”和“风光火储”等6个多能互补基地,争取3年时间全面开工并基本建成。 (七)支持“新能源+乡村振兴”项目建设。积极开展“千村万户沐光行动”,鼓励以“新能源+”和分布式光伏等方式,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重点支持以乡村或村级连片开发建设“新能源+特色产业”、“新能源+生态修复”、“新能源+绿色食品”、“新能源+乡村旅游”等项目。 四、实行快审快批 (八)简化审批流程。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属地备案制度,国家级大型光伏基地、“风光水储”多能互补基地建设项目,跨州、市项目由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项目所在地州、市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跨县、市、区项目由州、市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项目所在地县级负责组织实施;其他项目由县、市、区主管部门备案并组织实施。配套接网工程按照电压等级实行核准或审批管理。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开辟绿色通道,土地、林地现场踏勘由省、州市、县三级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开展,实行并行审批。 五、限期完成项目建设 (九)推动项目加快建设,限期投产。各州、市应督促项目业主在取得开发权后,1个月内完成项目备案。完成备案后,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完成时限不得超过2个月,因项目业主自身原因逾期未完成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满仍未开工建设的,取消备案,收回开发权,项目业主2年内不得参与我省光伏开发建设。装机规模10万千瓦及以下项目,开工6个月内应具备投产条件;10万千瓦以上项目,开工8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