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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法解读和启示总纲提要2016年12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是中医药单独立法、单独管理的开端。 《中医药法》历经30年的酝酿准备,共九章63条,包括:中医药服务,保护与发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文化传播等内容。 我国第一部全面、系统体现中医药特点的综合性法律,在具体制度设计中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体现了中医药自身特点,具有很强的指导性、规范性和实用性。(二)法条梳理 1、总则 (1)明确了中医药的概念:是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的统称,全面升级为“中华民族传统医药”高度。 相较过去,可应用的医疗手段、药材资源更加丰富,承载中华传统文化的内涵更多,可发掘的资源更多。 (2)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自身规律。 打破了过去西医主导中国医药管理系统的弊病,充分给予中医药自由发展,寻求走适合自身发展的路子的机遇和条件。 (二)法条梳理 1、总则 (3)鼓励中西医互相学习、互为补充、协调发展。 将中医药明确摆在和西医药同等地位,作为保障国民健康福祉的左右手,并重发展,构建适合中国文化、国情、经济发展水平的医疗保障体系。 (4)县级以上政府需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明确了政府的主体责任,打破过去各级政府不重视、弱化中医药行业在医疗体系统筹发展的通病,为中医药行业在政策扶持、资源匹配、人才培养奠定基础。(二)法条梳理 2、中医药服务 (1)医疗机构 中医院县县设 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设中医科 私立中医医疗机构与公立医院同等权利 中医诊所开办由县级主管部门备案 (2)从业人员 资格取得和执业取得重大突破! 通过中医师资格考试,并进行执业注册(考证资格严) 师承或确有专长者,经过推荐、考核,可注册。(二)法条梳理 2、中医药服务 (3)公共卫生 发展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统筹实施。 发挥中医药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作用 加强中医药应急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 在疾病预防与控制中积极运用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 (二)法条梳理 2、中医药服务 (4)监督检查 环境宽松,抓大放小! (二)法条梳理 3、中医药保护与发展 (1)种植流通 制定中药材种植养殖、采集、贮存和初加工的技术规范、标准,加强生产流通全过程的质量监督管理。 发展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严格管理农药、肥料等使用,禁用剧毒、高毒农药,支持中药材良种繁育,提高中药材质量。 建立道地中药材评价体系,加强道地中药材生产基地生态环境保护。 保护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鼓励发展人工种植养殖,支持依法开展珍贵、濒危药用野生动植物的保护、繁育及其相关研究。(二)法条梳理 3、中医药保护与发展 (2)加工使用 村医疗机构执业的中医医师、具备中药材知识和识别能力的乡村医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自种、自采地产中药材并在其执业活动中使用。 支持应用传统工艺炮制中药饮片,鼓励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开展中药饮片炮制技术研究。 对市场上没有供应的中药饮片,医疗机构可以根据本医疗机构医师处方的需要,在本医疗机构内炮制、使用。 根据临床用药需要,医疗机构可以凭本医疗机构医师的处方对中药饮片进行再加工。(二)法条梳理 3、中医药保护与发展 (3)创新生产 支持生产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中药复方制剂,在申请药品批准文号时,可以仅提供非临床安全性研究资料。 鼓励医疗机构根据临床用药需要配制和使用中药制剂,支持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支持以中药制剂为基础研制中药新药。 医疗机构仅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即可配制,不需要取得制剂批准文号。(二)法条梳理 4、中医药人才培养 (1)中医药特色人才培养(首次立法提出) 中医药教育应当遵循中医药人才成长规律,以中医药内容为主,体现中医药文化特色。 注重中医药经典理论和中医药临床实践、现代教育方式和传统教育方式相结合。 对西医式院校培养中医药人才的反思和修正!(二)法条梳理 4、中医药人才培养 (2)完善中医药学校教育体系 支持专门实施中医药教育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发展。 中医药学校教育的培养目标、修业年限、教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评价及学术水平评价标准等,应当体现中医药学科特色,符合中医药学科发展规律。 (3)发展中医药师承教育 支持有丰富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的中医医师、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带徒授业,传授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培养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二)法条梳理 4、中医药人才培养 (4)中医药继续教育 加强对中医医师和城乡基层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和培训。 发展中西医结合教育,培养高层次的中西医结合人才。 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