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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PAGE\*Arabic\*MERGEFORMAT23页共NUMPAGES\*MERGEFORMAT23页 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改革设想 一、我国现行公安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的问题(一)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原则偏离均等化目标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在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建立的,由于分税制改革的特殊历史背景,以不损害地方既得利益为原则,致使在此基础上建立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也沿袭了原体制补助和存量保留的税收返还补助。我国财政转移支付以及目前公安转移支付资金在分配制度上存在经济越落后、发展越缓慢的地区,分配的越少,从而造成地区间财力差异越来越大,制约了转移支付均衡地区间公安财力差异目标的实现。(二)转移支付规模还不够大,未完全解决财权和事权一致的问题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设立以来,公安转移支付资金规模一直呈递增趋势发展,目前,公安财政转移支付已经具有一定规模,但由于各级财力有限,导致现有的中央转移支付资金不能满足地方的全部支出需要。许多客观因素造成转移支付未能全部解决公安标准支出大于标准收入的矛盾,未能充分实现转移支付平衡地方财力的目标,地方的财权和事权仍然不匹配。(三)财政转移支付结构不太合理1.目前的公安财政转移支付资金都以维护地方既得利益为目的,容易导致富者欲富、贫者欲贫,不利于均衡地方财力,有悖于财政转移支付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2.一般性转移支付较少,未能充分发挥转移支付财力的作用。虽然近几年中央加大了公安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规模,调增了一般性转移支付所占比重,但目前一般性转移支付所占份额仍然较小。一般性转移支付所占比重较小,必然制约了转移支付资金在公安事业发展中整体均衡效应的发挥。3.专项转移支付较多,地方可支配财力较小。专项转移支付较多但开支范围较小,地方各级公安需要按照中央的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因此,专项转移支付不增加地方的可支配财力,地方用于日常业务工作的可用财力仍然较小。(四)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不规范1.转移支付金额可开支范围的规定不合理。目前,公安转移支付的开支范围规定在办案和装备两个方面,客观因素支付的其他资金不允许占公安转移支付资金,造成地方可支配财力较小,专项转移支付较多但开支范围较小,同时造成“虚假支出”和“变造支出”的现实。2.部分中央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在设立、审批、监管等方面机制不完善。一是部分中央专项申报审批和资金拨付链条过长,需要层层上报、审核、批复,从项目申请到中央部门批复项目,再到中央专项资金实际拨付到位,往往需要经过一年以上的时间,期间相关情况发生变化得不到及时反馈,造成中央专项资金下达后无法发挥作用;二是由于各级公安机关和相关部门管得过细,管理难以到位,部分项目存在虚假申报等情况,影响公安专项资金效益;三是片面追求投入的“放大”效应,投入零星分散,不仅不利于整合中央转移支付资金,集中力量干大事,还导致地方政府配套负担重,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央专项资金效益的发挥;四是资金分配办法不公开、不透明,缺乏统一规范的分配制度,容易出现“跑部钱迸”的现象;五是资金使用监管不到位,各级公安机关资金管理部门一般都只重视资金的申请、审批和拨付环节,忽视资金使用和后期监管环节,容易导致项目单位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和项目建设未达到预期效果的问题3.部分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下达晚,各级财政滞留中央专项资金问题严重。每年第四季度集中大规模下达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到达地方财政的时间较晚,地方财政还要层层往下拨付,导致年末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在各级财政部门滞留的问题严重。不仅影响了当年中央财政预算的执行效果,还影响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五)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法律基础不完善一是我国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缺乏权威和统一的法律基础,客观上降低了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决策和运行的民主性和规范性。现行财政转移支付方面的法规很少基础很薄弱。由此公安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就存在,权威性和稳定性较差的问题。二是财政转移支付的主体及其权利义务不明确。现行的财政转移支付规章中,基本上没有关于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关系主体的说明,缺乏专门机构对财政转移支付进行统一规范管理,致使不同主管部门管理的财政转移支付之间目标不统一。三是财政转移支付的立项、分配、审批、拨付、监管环节都缺乏法定程序制约,导致财政转移支付运行的整个过程缺乏公开性和透明度。二、公安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改革设想(一)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按照新形式下公安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立和完善公共财政体系为主线,从合理清楚界定各级地方政府和公安机关事权范围入手,逐步理顺各级公安机关和地方财政关系,促进转移支付制度的规范化、公开化和法制化,实现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跨越式改革。(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改革应遵循的主要原则规范的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