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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签订 及管理工作的通知 东人社字〔2012〕88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直各部门、单位: 为加快完成事业单位聘用制度推进工作,依法规范单位与受聘者之间的聘用关系,现就加强我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签订及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聘用合同签订工作 人员聘用制度是事业单位的基本用人制度。聘用制度的推进,对于确立区别于机关公务员制度和企业劳动合同制度的事业单位用人制度,实现人事管理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聘用合同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基本依据,是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的具体体现,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文本。各县区、各部门单位要从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规范用人行为,促进事业单位科学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聘用合同签订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精心做好聘用合同签订工作,切实维护单位和受聘人员双方合法权益。 二、聘用合同签订的范围和对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28号)等文件规定,纳入岗位设置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建立人事关系,应签订聘用合同。全市事业单位及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除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外),与本单位在职在编的工作人员均须签订聘用合同。 三、聘用合同签订的有关事项 (一)聘用合同期限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山东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厅字〔2005〕4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高、中、初专业技术岗位内部等级暂未明确的工作人员,可暂按高、中、初专业技术岗位签订聘用合同,待具体岗位等级明确后,再签订聘用合同变更书,作为合同补充文本。 (三)事业单位对聘用期满人员应及时通知办理续聘或解聘手续。聘用合同期满后,因岗位需要、本人愿意、聘期内考核合格的,可予以续聘,经双方协商一致,办理续签聘用合同手续。 (四)按照规定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解除或终止聘用关系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及时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办理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 (五)事业单位一般工作人员,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任命机关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与当事人签订聘用合同;无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与受聘人签订聘用合同。事业单位六级及以上管理岗位人员的聘用合同签订按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认真做好聘用合同签订审核备案工作 (一)全市事业单位凡与本单位在职在编工作人员未签订过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期满的,确保在2012年3月底前完成聘用合同签订或续订工作。建立聘用合同动态管理机制,工作人员聘任高一级岗位或岗位调整的,事业单位必须及时与其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岗位兼职的须在聘用合同中注明。已签订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要继续做好续聘等管理工作。 (二)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签订完毕,填写《东营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签订人员花名册》,经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及时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市直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实行统一编号,各县区也要对本县区聘用合同实行统一编号。事业单位未按规定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经审核备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核定工资标准。 五、切实做好聘用合同签订的组织实施 聘用合同签订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与当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结合起来,统筹组织实施。要做好宣传引导和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发现和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聘用合同签订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签订工作的指导、监督,今后每年要对聘用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事业单位要强化纪律意识,依法合规办事,确保聘用合同签订不走形、不变样。要严格责任追究,对违反规定不签订聘用合同以及弄虚作假等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文本(式样)可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资料下载”中下载。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联系电话:8387566)。 附件:1.东营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签订人员花名册 2.东营市市直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编号说明 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 主题词: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通知 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12年3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