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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律思想史 《古代法》——梅因读后感及简评 姓名:闫宇晨 学号:1013016417 院系:法学院 年级:2010级 任课教师:张文勇 结课时间:6月15日 阅读版本:梅因著,《古代法》,沈景译,商务印刷馆,1997年版。 作者简介: 梅因,19世纪英国著名的法学史家,历史法学派代表人物,晚期历史法学派的集大成者。 写作背景: 1822年8月26日,梅因出生在英格兰雷顿附近,早年他在基督慈惠学院就学,以后去剑桥大学布鲁克学院学习法律。1847年至1854年间他在该校任钦定民法教授,其间在1850年取得法律律师资格。两年后他到伦敦四大律师学院任罗马法和法理学教授,他的演讲普遍受到了当时社会的关注,其讲义于1861年以《古代法》之名出版,为他赢得了很大的声誉。这期间他还担任了一段时间的英国王室法官。1862年至1869年间他去印度担任总督府参事,曾参加制定英国的地方立法,协助编纂印度法典。这使他对印度的古代法进行了深入研究。回国后他担任牛津大学法理学讲座主讲人,直到他去世。 梅因一生除参与教学和法律事务外,绝大部分时间都在从事法律史的研究工作,他对雅利安民族不同支系,特别是罗马人,英国人,爱尔兰人,斯拉夫人,印度人的古代社会风俗习惯,法的起源及法律制度进行了较为深入和系统的研究,从而得出了有关法的起源,演变和发展的科学的结论,对后世法学的发展有深远的影响。我们也许可以称他为近代法律史学和比较法学的开路先锋。 梅因一生的著作破为丰富,其主要著作除《古代法》以外还有《东西方村落共同体》,《古代法律史》,《古代法与习惯》。其中,尤其以《古代法》影响最为深远。 《古代法》是梅因最为著名的代表作,该书旁征博引大量法律史资料,探究了与现代法律相适应的古代法律观念。说明了法律的产生和发展,对法律史学影响巨大。 在书中,他第一次运用历史唯物主义和进化论的观点展开对法律的研究,无论是在方法论上还是研究内容上都推动了历史法学派的发展。虽然《古代法》中的许多观点和结论都被证明证据不足,但本书使他本人名声大振,奠定了他历史法学派代表人物的核心地位。 内容评述: 他采用的法律研究方法就是一种历史的研究方法。他认为,要弄清罗马成文法的传统和英国不成文法传统之间的差异,就必须通过一种历史研究的方法,弄清法律概念的早期形式。 在《古代法》一书中,梅因把他的法律起源与演变理论联系在一起,把法律的产生,演变,发展看做是有顺序的相互连接的过程,天才的提出法律的发生和发展总是沿着“判决”—“习惯法”—“法典”的模式演进的。这就是他的法律发展阶段论。 梅因认为,人类最早的法律概念是一种被称为“地美氏地”的有人格的神。她也就是掌管司法的女神。在她之后的概念便是“习惯”。近似案件的近似判决就是习惯的最初表现形式。从社会政治学来看,王权逐渐被贵族权力所取代。梅因指出考察这种贵族政治与法律起源的关系时,有一点非常重要,这些贵族是法律的受托人。他们垄断着法律知识,对于法律的决定具有绝对主导的权力。 当成文法出现时,法律发展的自发阶段就结束了,法律进入了新的法典时代。最著名的范例为罗马的《十二铜表法》,这类法典不在于编纂和用词的完美而是在于它对人民进行了公布,通过法律,人们知道了该做什么和不该做什么。 当原始法律一经制定成法典,所谓法律的自身发展便宣告终止了。自此以后,对它有影响的,便是有意的和来自外界的各种力量。法律的改进和有意识的活动联系在一起,这是和原始社会所不同的地方。在法典时代开始后,静止的社会与进步的社会之间的区别就开始暴露出来了,静止社会的法便停止下来了,只有进步社会的法才能继续发展下去。 因此,梅因认为,在人类社会中,静止状态时常规的,而进步却是个例外,因为法律是稳定的,社会的需要和意见常常或多或少走在法律前面,人类可能非常接近达到他们的缺口结合处,但永远存在的倾向是把这个缺口打开。梅因说,他所研究的社会是进步的社会,所以人们的幸福程度取决于缺口的大小。要使法律与社会相协调,就需要法律改进的各种方法。梅因认为,进步社会用以调和法与社会舆论及需要的手段,从历史的顺序而言,首先是法的拟制,其次是法的衡平,最后是立法,这是进步社会发的改良的三个手段。 梅因在《古代法》中对自然法理论进行了猛烈的批判。在批判自然法理论时,梅因采取了一种历史和客观的态度。他并不否认历史上存在过自然法,但他认为古代人不具备现今条件下的生活环境。可是自然法却把古代和现在混淆起来了。自然法是现今的人强加在古人身上的一种偏见。 梅因否定自然学说,但也肯定其历史作用,他说:“这种理论虽然有严重的缺陷但对人类有过贡献。”从自然法的实际效果而言,是现代的产物,是人们对完美完善的追求。 梅因认为,自然法在古代能起到的作用是与法律在早期所面临的两种危险所联系在一起的。第一,法律发展的太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