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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三权分立理论 三权分立理论作为资产阶级国家政治制度和政权结构的基本原则和组织形 式,在资本主义国家的建立中发挥了决定性的作用。近代西方政治思想史中,三 权分立理论方面最有影响力的两个政治思想家是洛克和孟德斯鸠,他们的目的都 是为了限制权力。洛克是第一个提出权力分立理论的人,而孟德斯鸠在洛克的分 权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分权的学说。 英国著名历史学家阿克顿:“权力是腐蚀人的,绝对的权力就会造成绝对的 腐蚀。”权力是一把双刃剑,运用的好会造福一方,反之则会贻害无穷。所以对 于权力要设置一定的限制,为它戴上枷锁时刻控制着它,而不能让它被随意的行 使。权力的泛滥最终导致的结果就是权力控制底下的人的苦难、挣扎,最终会造 成反抗,而权力的主导者最终也会被迫走下属于他们的神坛。因而对于权力的制 约有相当大的必要性。 三权分立是一个政治学说,其主张政府的行政、立法与司法职权范围要分明, 以免滥用权力。三权分立原则的起源可追溯至亚里士多德时代,亚里士多德提出 了著名的政体三要素论,他首次把国家的政权划分为议事权、行政权和审判权, 并认为国家之治乱以三权是否调和为转移。而后古罗马波里比阿在政体三要素的 基础上,提出三要素之间要能够相互配合并相互制约。 17世纪,英国著名思想家洛克发表《政府论》,表明现代意义上的分权理论 初步形成。洛克在《政府论》中,对权力分立理论有详尽的描述。他把国家权力 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立法和行政权应该分别由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 行政和对外权由一个机关行使。立法权属于议会,行政权属于国王,对外权涉及 到和平与战争、外交与结盟,也为国王行使。所谓立法权“是指有权指导如何运 用国家的权力来保护这个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力”。一个国家中最根本的权力是制 定法律的权力,这一点是社会契约论当然的一个结论。洛克认为在一个“组织完 善的国家”里,“全体的福利受到应得的注意,其立法权属于若干人,他们定期 集会,掌握有由他们或者同他人制定法律的权力”。将立法权赋予一群人而不是 一个人这个设计相对于君主制来说,对于立法权来说已经是一种很强的限制了, 因为它大大减少了立法者独断专行的可能性,但是他认为这还远远不够。因为如 果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力掌握在同一类手里的话,很难限制他们不会为权力所带 来的利益而心动,从而利用权力为自己谋私利。用洛克的话说就是“如果同一批 人同时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力,这就会给人们的弱点以极大的诱惑,使他们动 辄要攫取权力借以使他们免于服从自己所制定的法律,并且在制定和执行法律的 时候,是法律适合于他们的私人利益,因而他们就与社会的其余成员有不同的利 益了,违反了社会和政府的目的。” 但是法律的执行是一件日常的工作,所以需要某种机构监督和保证法律的实 施,这就是权力的执行机构了,这一机构的权力就是执行权力。“由于那些一时 和在短期内制定的法律,具有经常持续的效力,并且需要经常加以执行和注意, 因此就需要有一个经常存在的权力,负责执行被指定和继续有效的法律;所以立 法权和执行权往往是分立的”。从上面一段话可以看出,洛克强调他们不仅不能 掌握在同一个人或者同一批人的手里,而且它们根本就应该属于两个机构。 洛克的分权理论中,除了立法权和执行权之外,第三个被分出去的就是对外 权。对外权,即决定“战争与和平、联合与联盟以及同国外一切人士和社会进行 一切事务的权力”。洛克之所以将对外权单列出来,是跟他的社会契约论的逻辑 有很大关联的,因为立法权和执行权这两种权力是在订立了社会契约并且建立了 政府的社会内部的权力,而其他的国家并不包括在其中,所以必须有一种权力来 处理与契约以外的国家和社会的事务。 虽然洛克将国家的权力分成了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但是这三种权力的 分量并不是平均分配的,他们是有侧重点的。首先,他强调指出,立法权应该是 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的。也就是说立法权在这三种权力之中时占据支配地位的。 “在一切场合,只要政府存在,立法权就是最高的权力,因为谁能对另一个人订 立法律就必须在他之上。……社会任何成员或者社会的任何部分所有其他一切权 力,都是从他获得的和隶属它的。”执行权和对外权都是来源于立法权的,没有 法律的授权,执行权和对外权就缺乏合法性,就不具备法律效力。另外,在执行 权和对外权获得授权之后,执行权和对外权也不可以超过法律应有之义。其次, 执行权是从属于立法权的。执法权是为了“执行被制定的和继续有效的法律”而 设立的。而且还可以从中推断出这其中也包含一些司法权的影子。再则,对外权 和执行权的分立。从对外权的实际运行看来,它与执行权并没有明显的区别,只 是执行权所依据的是已经制定的法律,而对外权则必须在处理经常没有办法事先 预料的的问题来说的,但是他们有存在着一些不同的地方。但是尽管对外权和执 行权的性质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