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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98年推動夜光天使點燈專案計畫 98年6月24日台社(二)字第0980099735號書函修訂 一、緣起 隨著台灣貧富差距擴大,一些貧困、單親、失親、隔代教養、家境特殊等弱勢家庭,無法支付子女補習或上安親班費用,甚或無暇照顧子女。目前政府相關課後照顧服務時間多於晚上6點前即結束,為免家中乏人照顧之學童於課後照顧時間結束之後在外流連,造成身心發展與安全之隱憂,實有必要鼓勵地方政府結合在地社會資源共同協助照顧這群兒童與少年的學習權益與身心發展,爰特訂定本實施計畫。 二、計畫目標 需要協助家庭之學童於課後能獲得妥善教育照顧,使家長無後顧之憂,安心工作。 (二)結合社會各界資源,共同投入對需要協助家庭孩童之關懷,並藉以發揮社會互助精神,提昇教育愛的感染力。 三、補助對象 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四、服務對象 以國小階段學童家庭經學校輔導會議認定,同時符合下列二項條件者: 低收入戶、單親、失親、隔代教養、家境特殊亟需關懷等經濟弱勢家庭 學童。 (二)上述家庭學童下課後無適當教育照顧或家庭功能確實失調,以致有影響其身心健康與發展之虞者。 五、辦理單位 指導單位:教育部 主辦單位: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三)承辦單位: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學校)、登記立案之民間社團、文教基金會、宗教團體等 (四)協辦單位: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家庭教育中心、公共圖書館 六、辦理期間及設置據點(班)數 辦理期間:第一期自98年2月至6月止;第二期自98年9月至99年1月止。 設置據點(班)數: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本部預算編列情形、 地方政府財政狀況及因應天然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調整辦理據點(班)數。 七、補助原則 本計畫經費標準及項目係參照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經費基準表、本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及本部補助家庭教育老人教育及婦女教育活動實施要點辦理,請依下列經費編列標準及所附經費表逐項填寫,編列執行所需經費。 (一)場地使用費:依實際費用標準支出,最高補助每週1,000元(核實支應)。 (二)講師鐘點費:每小時補助390元,不足部分由主辦單位支應(如由現職教師任講師,依本案標準支領鐘點費)。 (三)臨時人力經費:除每日實際工作時數計算外,並加計活動前後準備期間各增計之1小時,及每月每人勞保及勞退提繳金(計算方式如附表2-3,若據點【班】已進用行政院短期促進就業措施之人力支援計畫臨時人力者僅能申請98年11月至99年1月之費用)。 (四)膳食費:每人每日60元,提供學童晚餐(含茶水),含講師及1名臨時人力、志工,不足部分由主辦單位支應。 (五)教材費:每人每週補助60元,含講義資料及印刷費。 (六)雜支:以本計畫總經費5%計,且不得流用。 本部並按直轄市、縣(市)政府所提據點數量,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所需督導、訪視、會議及其他相關費用。編列項目基準如下: (一)訪視、督導、召開會議及辦理研習活動所需之出席費、督導費、交通費、誤餐費等,並得依設置據點之交通距離及辦理前述活動次數等,酌增差旅交通費。 (二)所轄偏遠地區據點相關負責人員送學童返家之短程油資補助費。 (三)前述各款費用請核實撥付。 八、申請時間及程序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得指定所屬學校,或由學校依本計畫規定表件(詳附件)書寫後,依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處)規定時限提出申請,經由該局(處)就本計畫相關規定先行初審後,於98年7月27日前函送本部審核。 登記立案之民間社團、文教基金會、宗教團體(或其分支單位)等,應向各該住在地(須與擬設置據點地同一縣市)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並依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規定時限函送本計畫相關表件(詳附件)申請,並由該局(處)就本計畫相關規定先行初審後,於98年7月27日前函送本部審核。 (三)相關表件務請依序裝訂,並備一式六份(A4紙張)送地方政府申請。 (四)同一事由已向其他單位申請補助者,本部不予補助。 九、經費請撥及核銷 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函報本部辦理。 十、實施原則 辦理時間:於學期期間每週至少擇3天、共計10小時,週一至週五接續國小課後照顧服務方案之結束時間辦理,(每天起訖時間由辦理單位決定)。每天最遲至夜間21時止。 招收人數:每班以15至20人為原則,如人數不足,辦理單位亦可衡酌確實之需要報請開班辦理,並以實際參加人數估算所需經費。 (三)服務內容:免費。提供孩子在安全、愛與關懷的環境中,以親職子職教育、代間教育、親子共讀、文化藝術教育、品格教育、生命教育、生涯發展等為學習活動主軸,可採繪本欣賞、影片欣賞、說故事、口述歷史、美勞、運動、或伴讀(寫)作業等方式進行,並由辦理單位視參加對象規劃活動主軸及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