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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法视角分析湄公河惨案 国际政治谷天一1012679 事件回顾 2011年10月5日上午9点左右,中国籍船舶(华平号)和缅甸籍船舶(玉兴8号)在湄公河流域被两艘不明身份的武装快艇劫持,两艘上共13名中国船员惨遭武装分子杀害,全部遇难。 案件当即引起中国驻泰国大使馆的高度关注。中国外交部立即启动应急机制,指示驻泰国使领馆迅速查明情况,全力搜寻失踪中国公民下落,做好善后等后续工作,同时要求相关国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对在湄公河相关水域航行的中国船舶船员的保护。驻清迈总领事已在第一时间率员赴事发现场开展工作。 10月13日,29名遇难船员家属赴泰国善后。外交部就中国船员在泰遇难事件召见泰国、老挝和缅甸三国使节。10月15日,中国政府赴泰工作组抵达清莱府开展工作,与泰方合作对遇难者遗体进行尸检,并对遇袭船只和事发水域开展了现场勘察。 10月28日,泰国警察总监飘潘表示,在湄公河杀害中国船员的嫌犯是9名泰国士兵,隶属于泰国第三军区“帕莽”军营。但其强调,这9名士兵杀害中国船员是他们的个人行为,与泰国军队无关,并称由缅甸佤邦毒枭诺坎指挥的贩毒集团被认为是在湄公河枪杀中国船员的幕后黑手。 10月31日,为尽快彻底查清中方13名船员在湄公河水域遭枪杀案件,推动建立中老缅泰湄公河执法安全合作机制,有效维护湄公河流域航运安全秩序,确保四国船舶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中老缅泰湄公河流域执法安全合作会议在北京召开。《湄公河惨案:中国13名船员在金三角遭枪杀案件回顾》,《中国海事》,2011年11月。 2012年5月10日,被多国通缉并被疑为幕后操纵事件并掌握事件关键信息的缅甸毒枭HYPERLINK"http://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E7%B3%AF%E5%BA%B7&action=edit&redlink=1"\o"糯康"糯康在HYPERLINK"http://zh.wikipedia.org/wiki/%E8%80%81%E6%8C%9D"\o"老挝"老挝被捕移交HYPERLINK"http://zh.wikipedia.org/wiki/%E4%B8%AD%E5%9B%BD"\o"中国"中国受审,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之中。 如此如此令人发指的惨案,在国内国际上都引发了轰动,并进一步引发了关于非传统安全制度与法律保障建设的思考,基于此,以国际法的视角对此次湄公河惨案进行分析是基础而重要的。 国际法视角的分析 泰国政府是否应该对惨案负主要责任 一个国家对于本国的国际不法行为应当承担国际责任,这是一项国际法原则。然而产生国家责任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该行为违背该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以及该行为归因于国家。王铁崖主编:《国际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年,。 从一般国际法出发看问题,外国人处在所在国属地最高权之下,必须遵守所在国的法律,相应地,其合法权利也受所在国的保护司平平:《湄公河事件相关国应履行国际法义务》,人民网,2011年10月25日 ,也就是说我国船员在湄公河上航行时,泰国政府负有保护其生命与财产安全的义务。我们看到,在惨案发生后,泰国政府比较积极地采取措施,进行调查,对遇难的中国公民尸体进行司法鉴定,并及时与中国展开沟通,表明泰国履行了其国际法上的义务。 另一方面,惨案的作案者主要为缅甸毒枭以及个别泰国军人,非经国家或政府正式授权,属于个人行为,并不代表国家。并且犯罪团体并未受到泰国政府的纵容,泰国政府并未违反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国家责任条文草案》。 由此,我们推断出,泰国政府并不应对惨案负有主要责任。惨案引发了中泰之间尤其是民间舆论上气氛的恶化,根据国际法正确划分责任可以消除两国人民的误解,促进两国在湄公河安全乃至东南亚地区安全上更好地合作。 中国政府是否充分行使权力 国家的管辖是主权的重要体现,主要可以分为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性管辖以及普遍性管辖。在此案中,中国政府对于遇难船员享有属人管辖权,当其生命及财产在国外受到危害时,有权提出外交保护和领事保护。通过对事件的回顾,我们了解到,中国政府在案发第一时间做出回应,启动应急机制,派出驻清迈总领事至案发现场,并积极与泰国政府进行沟通协作,派出公安人员参与调查,这些都是中国政府合理行使属人管辖权的体现。 泰国政府在本案中享有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相较于中方的属人和保护性管辖权,泰方的管辖权为第一管辖权。莫盛凯:《湄公河血案的法律追问》,《南风窗》,2011年25期。 当本国的属人管辖权与所在国的属地管辖权发生冲突时,属地管辖权享有优先的地位,这是一项国际法原则,LouisL.Jaffe:PrimaryJurisdiction,HarvardLawReview,1964.Vol77 体现了对国家主权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