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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法视角看黄岩岛之争 一、海洋法的定义 海洋法是在人类社会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的历史进程中逐渐产生和发展起来的,用以调整国家之间有关海洋利用的原则、规则和制度。 定义:是指关于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以及指导和调整各国在不同海域进行活动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和。 (海洋划分为不同的海域: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和国际海底。) 二、海洋法的主要内容 1.确定世界海洋不同海域的法律划分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将世界海洋划分为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国际海底区域、群岛水域等不同海域。 2.规定各海域的法律地位和制度 不同的海域有不同的法律规章制度,从而各国在不同海域中享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 3.其他方面 主要指海洋争端的解决,各国在海洋利用方面应该进行的合作如海洋环境的保护等等。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UnitedNationsConventionontheLawoftheSea,UNCLOS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国际法编纂历史上耗时最长、签字国和条文最多的一部公约,也是迄今为止最完备最系统的一部海洋法典。 公约极大的突破了传统海洋法体系中海洋强国控制海洋的局面,确立了十二海里领海、二百海里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国际海底区域等重要原则和制度。 我国人大于1996年5月15日批准加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96年6月7日我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向联合国秘书处递交批准书,同年7月7日公约正式对我国生效。 国家主权水域 根据国际法和海洋法的规定,内水(内海水)和领海是沿海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沿海国家对其享有完全的领土主权,是该国家的主权水域, 基线 内水 领海 基线 在现代海洋法中,基线“一线多用” 沿海国家测算领海宽度的起算线 测算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等管辖海域的一条共同的起算线 基线是海洋法理论和沿海国家海域区划实践中的一个重要概念。 根据国家实践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确定基线的方法主要有三种: 正常基线法(低潮线)、直线基线法、混合基线法 正常基线法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五条规定: “除本公约另有规定外,测算领海宽度的政策基线是沿海国官方承认的大比例尺海图所标明的沿岸低潮线“。 作为正常基线的低潮线——指海水在退潮时退到离岸最远处时形成的曲线 正常基线的适用地形:海岸线比较平直,沿岸无众多岛屿,陆海界限明显的国家。 直线基线法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条规定, “在海岸线极为曲折的地方,或者如果紧接海岸有一系列的岛屿,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的划定可采用连接各适当点的直线基线法”。 直线基线的适用地形:海岸线曲折,海岸附近岛屿众多而地形复杂的海岸。 具体做法:在大陆海岸向外突出处和岸外岛屿最外缘选定一系列适当点作为领海基基点,然后相邻两基点连续地用直线连接,这些直线构成的一条折线就是直线基线。 混合基线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四条规定: 沿海国为适应不同情况,可交替使用以上各条规定的任何方法以确定基线。“ 岛屿对于一个国家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经济和战略地位。如果一个大陆国家在大洋中拥有一个小岛,那么,这个国家可依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在小岛周围海域拥有450多平方海里的领海和12.5万平方海里的专属经济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