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使用权特殊的财产性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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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使用权特殊的财产性质.doc
公房使用权特殊的财产性质案情1998年8月,南京市民高某(女)从自己单位分得公有住房一套,并与住房所有权所属房产经营公司签订了公房租赁协议。当时,高某离异独身,与两任前夫共生有一儿(李男)一女(吴女),均未与其共同居住,但吴女的户口在高某处。2000年1月,高某因病去世。同年5月,未经征得吴女同意,李男以4万余元的转让价格将该公房使用权转让给胡某,房产经营公司则收取过户费5200元,并办理了公房租赁过户手续。吴女发现后,以自己对该公房拥有使用权为由向胡某提出异议,胡某即要求李男退房退款。李男退还了款项,
公房使用权转让协议.doc
公房使用权转让协议使用权转让方:周树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朱河镇一街正岸(老上街)。(简称甲方)使用权受让方:艾庭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朱河镇高堤村三组。(简称乙方)周树遗在朱河老上街正岸拥有公房使用权面积56.76平方米,经与艾庭鑑协商一致,由周树遗将公房使用权转让给艾庭鑑,并就相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周树遗在朱河房地产公司所有的上街拥有一间长12米,宽4.73米,面积为56.76平方米的房屋使用权,经周树遗自愿将使用权转让给乙方艾庭鑑享有。二、经双方协定:由艾庭鑑一次性支付给周树遗使
公房使用权能否继承.doc
公房使用权能否继承孙玉明案例:孙某与杨某系继母、子关系,双方未在一起生活。位于和平区北四马路的一所公房的承租使用权人系杨某的父亲。杨某的祖父于1998年以5万元的价格从房产交易市场购买了该公房的使用权,并将该房承租代表人直接更名为杨某的父亲。后杨某的父亲与孙某一直在此居住。2002年7月4日杨某的父亲立下书面遗嘱,遗嘱内容:“我叫杨某某,有一处在和平区北四马路的房屋,分给儿子媳妇各一半”。2002年7月9日杨某的父亲因病去逝。孙某与杨某因继承发生纠纷,杨某诉至法院。审判一审法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
职工取得的公房使用权受民法保护.doc
职工取得的公房使用权受民法保护裁判要旨职工分得的单位公房使用权性质属民法通则规定的“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即用益物权。如遭本单位职工或其他公民强占,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因而发生的纠纷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案情原告夏必应与被告马兵银均系安徽省庐江县盛桥镇农村经济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盛桥农经中心)职工。该单位于1998年通过财政拨款、职工集资的形式筹建一幢宿舍楼,并将一楼楼底与地平面之间的楼房架空层按居室套数分隔成供职工存放物品使用的建筑物(以下简称储藏室)。楼房主体工程竣工后,盛桥农经中心将同单元4楼、2
公房承租使用权是我国特有的公房租赁制度的产物(张东波).doc
公房承租使用权是我国特有的公房租赁制度的产物,近几年来,国家住房政策发生了极大的变化,公有住房越来越多被售于承租人,特别是从1998年起,国家停止住房的实物分配,转向货币工资分配,公有住房将逐步退出历史舞台。因此,在物权法起草过程中,众多学者对公房承租用权——这一中国特色的产物,显有涉猎,两份《中国物权法专家建议稿》中均未涉及此问题,使得等待物权法出台,以期此类纠纷的审判建议有法可依的法官们不得不根据各自的认识来审判案件。而事实上,在法院的房地产案件审判中,因公房使用权交易而产生的纠纷占相当高的比例,据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