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使用权能否继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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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使用权能否继承.doc
公房使用权能否继承孙玉明案例:孙某与杨某系继母、子关系,双方未在一起生活。位于和平区北四马路的一所公房的承租使用权人系杨某的父亲。杨某的祖父于1998年以5万元的价格从房产交易市场购买了该公房的使用权,并将该房承租代表人直接更名为杨某的父亲。后杨某的父亲与孙某一直在此居住。2002年7月4日杨某的父亲立下书面遗嘱,遗嘱内容:“我叫杨某某,有一处在和平区北四马路的房屋,分给儿子媳妇各一半”。2002年7月9日杨某的父亲因病去逝。孙某与杨某因继承发生纠纷,杨某诉至法院。审判一审法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
公房使用权转让协议.doc
公房使用权转让协议使用权转让方:周树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朱河镇一街正岸(老上街)。(简称甲方)使用权受让方:艾庭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朱河镇高堤村三组。(简称乙方)周树遗在朱河老上街正岸拥有公房使用权面积56.76平方米,经与艾庭鑑协商一致,由周树遗将公房使用权转让给艾庭鑑,并就相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周树遗在朱河房地产公司所有的上街拥有一间长12米,宽4.73米,面积为56.76平方米的房屋使用权,经周树遗自愿将使用权转让给乙方艾庭鑑享有。二、经双方协定:由艾庭鑑一次性支付给周树遗使
肖像权能否继承.doc
肖像权能否继承肖像权是一种人格权利。由于它可以转化为物质利益,使得一些商人为牟取暴利把目光投向了已故名人的肖像上。周海婴老先生的一场维护鲁迅肖像权的诉讼,让人们更多地关心和思考:如何保护死者的人格权,肖像权的物质利益以及———肖像权能否继承案例一死者有肖像权吗?其亲属能主张自己的权利吗?最高法院批复“死者没有肖像权”1996年11月,浙江省邮电局制作、发行了2000套《纪念鲁迅诞辰115周年纯金银邮票珍藏折》,每册售价1115元。周海婴以被告侵犯“鲁迅肖像权”为由,在国内首次提起关于“死人肖像权”的诉讼.
公房使用权特殊的财产性质.doc
公房使用权特殊的财产性质案情1998年8月,南京市民高某(女)从自己单位分得公有住房一套,并与住房所有权所属房产经营公司签订了公房租赁协议。当时,高某离异独身,与两任前夫共生有一儿(李男)一女(吴女),均未与其共同居住,但吴女的户口在高某处。2000年1月,高某因病去世。同年5月,未经征得吴女同意,李男以4万余元的转让价格将该公房使用权转让给胡某,房产经营公司则收取过户费5200元,并办理了公房租赁过户手续。吴女发现后,以自己对该公房拥有使用权为由向胡某提出异议,胡某即要求李男退房退款。李男退还了款项,
城里人能否继承农村.doc
城里人能否继承农村“宅基地”来源:作者:日期:10-01-24《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这是我国法律所规定的“房地一体”原则的具体体现。近年来,公民财产意识不断增强,城镇居民依法继承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后,纷纷要求国土部门按照《物权法》的这一规定,将继承的房屋过户到自己的名下。另一方面,宅基地使用权建立在集体土地所有权基础之上。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城镇居民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