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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调整方法(书P6) 间接调整→冲突规范(是指明确定某种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应当适用何国法律) 直接调整:①统一实体法规则→表现于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的多国共有的实体法; ②直接适用的法→在一国法律体系中,法院无须援引冲突规范而径直直接适用于国际私法案件的具有强制适用效力的法律规范。 二、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突、消极冲突及其解决(书P86) 1、国籍的积极冲突: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籍。 2、国籍的消极冲突:一个人没有任何国家国籍。 3、解决: (1)对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 1)内外籍冲突:内国国籍优先。 2)数个外籍冲突:①以当事人最后取得的国籍优先;②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国籍为准;③以当事人的住所或惯常居所所在地国的国籍为准。 (2)对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①当事人的住所地所在国的法律作为其本国法;②如无住所时,则以其居所地所在国的法律作为其本国法;③如无居所时,则以法院地法为其本国法。 三、中国在实践中确定法人国籍的做法: 1、《涉外》T14: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 2、我国《民通意见》第185条:“当事人有二个以上营业所的,应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当事人没有营业所的,以其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准。” (以登记地主义为主。如:《民通》T4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四、法律冲突的类型(会判断)书P64 1、公法冲突、私法冲突 2、积极的法律冲突、消极的法律冲突、无法律冲突 3、空间上的法律冲突、时际法律冲突、人际法律冲突 4、立法冲突、司法冲突、守法冲突 5、平面的法律冲突、垂直的法律冲突 四、冲突规范的概念、类型、特点 1.概念:由内国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某一国际民商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它又叫法律适用规范或法律选择规范. (一)单边冲突规范:直接指定适用某国法律的冲突规范。(例:连接点为某一国家名称) (二)双边冲突规范:系属中规定了概括性连接点的冲突规范,规定一个可推定的系属根据这个系属结合具体情况来推定。(例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不动产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三)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系属中的两个或两个以上连接点必须同时适用的冲突规范。(例如:“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四)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系属中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接点可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例如:“有价证券,适用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有价证券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实施地法或侵权结果发生地法”“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涉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1)、冲突规范是法律适用规范 (2)是法律选择规范 (3)是一种间接规范 (4)具有特定的结构 五、冲突规范的结构(了解,重点掌握连结点)书P68 (一)冲突规范的构成:由互为联系的“范围”和“系属”两部分构成。 1、“范围”:又称“连接对象”或“起作用的事实”,指冲突规范中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 2、“系属”:指冲突规范中指定法院应如何适用法律的那一部分。(…适用…法律/依…法律) (二)连结点(重点)书P68 1、概念:冲突规范的系属中用来连结范围和准据法的媒介 2、特点:①外在表现形式是一定的客观标志。 ②发挥着将特定的民事关系和某国法律连接在一起的媒介或纽带作用。 *(自己加的)静态连结点→固定不变的连结点。这类连结点主要是不动产所在地以及过去的行为或事件的发生地。主要有:侵权行为地、合同缔结地、婚姻缔结地等。动态连结点→指其产生后可以人为改变的连结点。主要有:国籍、住所、习惯居所、动产所在地、法人的管理中心所在地等。 3、分类: (三)系属公式→几类常见的系属公式:①属人法:法律关系主体的国籍国法或住所地法 ②物之所在地法:法律关系客体物所在国家的法律 ③行为地法:法律行为发生地所属法域的法律 ④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 ⑤法院地法: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 ⑥旗国法:运输工具旗帜所属国法 ⑦最密切联系地法 六、准据法的概念和特点(书P77) (一)概念:指冲突规范指引的具体实体法规则。 (二)特点:1、准据法是能够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法; 2、必须是冲突规范所指定的实体法; 3、不是指冲突规范逻辑结构的组成部分——系属,而是指结合具体的案情事实确定的某一实体法;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