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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国际私法基本理论第一节国际法基础知识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及其特征(一)调整对象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关系。涉外民商事因素是指民商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三者之一具有涉外因素的即为涉外民事关系(二)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特征1.涉外性。涉外性指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涉外因素具体表现为:①主体涉外。民事关系的主体一方或双方为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国家。②客体涉外。民事关系的客体位于国外。③内容涉外。民事关系的权利义务法律事实发生、变更、消灭在外国。④争议解决地点有国际因素。2.广泛性。广泛性是指涉外民事关系不仅包括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还包括平等主体间的商事关系以及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关系。3.私法性。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具有私法性质。4.国际性。国际性是指涉外民事关系是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虽然表现为不同国家当事人的关系但实质上体现着国家之间的关系。二、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冲突1.法律冲突: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民商事法律对同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规定不同却都要求使用或都可以适用该法律关系从而导致不同法律在效力上相抵触。2.产生法律冲突的原因:①不同国家的法人、自然人之间进行经济交往和民事往来形成大量涉外民事关系。②对同一民事关系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不同。③一国法律的域内效力和另一国法律的域外效力相冲突。法律的域内效力又称法律的属地效力指一个国家法律的空间效力即一国法律对在本国境内的人、位于本国境内的物、发生在本国境内的行为都有效。法律的域外效力是指一国法律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都有效无论该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④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商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⑤一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法律地位。三、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一)冲突法调整冲突法调整又称间接调整指在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中制定法律适用规则规定在什么情况下适用内国法或外国法再按照冲突规范指定的那个国家的实体法具体确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优点:内容主体广泛;适用范围广泛缺点:内容不明确不方便适用(二)实体法调整实体法调整又称直接调整指制定统一实体规范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统一实体规范是指在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中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规范可以消除法律冲突。第二节国际私法的范围一、国际私法的范围:国际私法包括哪些法律规范;哪些涉外民事关系由冲突规范调整。二、国际私法的规范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规定外国人在内国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赋予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是涉外民事关系产生的前提。2.冲突规范:指明某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调整。3.统一实体规范:就是在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中具体规定国际民商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4.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与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是指法院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专门适用的程序规范。第三节国际私法的渊源、名称、性质一、渊源(一)国内立法:是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1.各国国际私法立法的主要模式:散见式;专章专编式;法典式。2.当代国际私法国内立法的主要特点和发展趋势①形式法典化:在立法模式上呈现出向单行法方向发展的趋势。②范围扩大化: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不断扩大适用范围越来越广泛。③规则灵活化:弹性连接因素在立法中被广泛应用冲突规范的灵活性得以加强。④政策定向和结果选择的方法在法律选择中受到重视。(二)司法判例:国际私法的重要渊源1.在英美普通法系国家权威的法院判例不仅是国际私法的渊源而且是主要渊源。2.在大陆法系国家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是成文法司法判例构成国际私法的辅助渊源。3.我国对司法判例的立场和态度:我国不承认判例具有法律拘束力我国承认判例是国际私法的渊源。(三)国际条约:主要渊源(四)国际惯例1.国际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法律规范它只有经过国际认可才有约束力。2.国际惯例的两种表现形式:①不需要当事人选择而必须遵守的惯例即强制性惯例②只有经过当事人的选择才对其有约束力的惯例即任意性惯例。国际私法中的国际惯例大多数是这种任意性惯例。二、国际私法的性质公法/私法;实体法/程序法;国内法/国际法第四节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与适用一、国家主权原则1.国家之间应相互尊重对方国家的立法权。立法权是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权利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2.国家之间应相互尊重对方国家的司法管辖权。3.承认“平等者间无裁判权”的国际惯例遵守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原则。4.平等地运用本国法或外国法。二、平等互利原则1.主权国家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2.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三、国际协调与合作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