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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凌示范区管委会 关于印发《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科技推广示范基地建设促进办法》的通知 杨陵区政府,管委会各部门、直属机构,各入区、入孵企业: 《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科技推广示范基地建设促进办法》已经示范区管委会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在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 2003年6月6日 主题词:科技示范办法通知 抄送: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杨凌职业技术学院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2003年6月6日 印数:份 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 科技推广示范基地建设促进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把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以下简称杨凌示范区)的农业科技成果迅速有效地转变为现实生产力,带动示范区相关产业发展,促使示范区同其它地区加强经济合作,辐射带动省内外农业持续、稳定发展,杨凌示范区管委会从一九九九年起每年列支专项经费,支持建立杨凌示范区科技推广示范基地。 第二条杨凌示范区科技推广示范基地要贯彻落实“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依托杨凌示范区的科教优势,按照杨凌示范区要“解决干旱与半干旱农业问题”的要求,围绕“一线两带”建设总体规划,重点把杨凌示范区在旱作农业、节水灌溉、水土保持、良种选育、生物工程等方面的科研成果迅速转化为生产力。科技示范基地建设要坚持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充分调动企业、科教单位和当地政府三个方面的积极性。要以市场为导向,按照“公司+科教人员+基地+农户”的模式,共同搞好研究开发、技术组装配套、成果推广应用等工作,努力形成规模效益,为同类地区在技术、产业化、制度等方面做出示范样板,起到辐射作用。 第三条科技推广示范基地建设的重点是培育农村新兴产业,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加快发展规模经济,为示范区入区企业提供优质加工原料,以降低生产成本,培育龙头企业,创建名牌产品。 第二章推广示范基地的遴选与确定 第四条拟建立的杨凌示范区科技推广示范基地的重点选择范围依次为杨陵区、杨凌周边县区、“一线两带”建设区域、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和杨凌职业技术学院建立的基地,同示范区签署了合作协议的地区、省内外其它地区。 第五条杨凌示范区科技推广示范基地包括两类,一类是由示范区农业科研单位以及税务关系或研发中心在杨凌的企业承担项目建设,并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项目建设完成后授予“杨凌示范区科技推广示范基地”的牌子,这类基地称为A类基地;另一类是由企业、行业协会、科教单位、当地政府在区外建立基地,并提出书面申请,经科技管理部门现场考察,管委会审定后,授予“杨凌示范区科技推广示范基地”的牌子,原则上无经费资助,称为B类基地。 第六条拟建立的基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自然条件类型和农业生产两方面应有较为广泛的代表性和典型性,是区域内农业生产的典型地区。 (二)基地所在地县区以上人民政府重视支持农业科技推广工作,对建设推广示范基地有积极性,并制定了相应的优惠政策和措施支持农业科技推广示范基地建设工作。基地申请单位与基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关系融洽,工作相互支持。 (三)建设内容要符合当地农业主导产业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方向,推广的品种必须是经过审定的品种,推广的技术必须是成熟先进的技术,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的相关标准。 第七条在杨凌建设的A类基地项目,应符合杨凌产业布局规划,适度集中建设。 第八条已建立的国家、陕西省农业科技试验示范基地都可作为B类基地的遴选对象。由其技术依托单位申请,科教发展局考察评审,管委会审定批准后,授予杨凌示范区科技推广示范基地的牌子。 第九条杨凌科技推广示范基地的确定要控制数量,扩大规模,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基地管理水平,建设精品示范基地,坚持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并重。 第三章推广示范基地的管理 第十条杨凌示范区科教发展局负责推广示范基地项目的考察、论证、招标、检查、授牌、指导、协调等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新建的A类基地通过项目招投标方式予以确定 (一)科教发展局每年在进行充分调研后,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应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内容、数量、规模、配套资金、技术依托、知识产权、资金筹措等要求。 (二)科教发展局委托下属事业单位与中标企业签订项目建设合同,并由其具体监督中标企业的项目实施情况。 第十二条A类基地的资助形式可以采取借款、贴息、入股、无偿资助的方式。 第十三条用于支持A类基地建设的专项经费由科教发展局按合同规定下达到承担单位。 第十四条A类基地经费由承担单位负责使用和管理,保证专款专用,科教发展局予以监督。 第十五条A类基地承担单位应将经费的使用情况按年度编制会计报表,送科教发展局审核,项目结束后,编报经费总决算表,送科教发展局、财政局联合审核。属于借款资助形式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按合同要求归还科技专户。 第十六条A类基地建设单位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