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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对病历书写时限的规定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布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对病历书写时限在26个方面作了明确的规定: 1、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应当于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 2、首次病程记录应当在患者入院8小时内完成。 3、主治医师首次查房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48小时内完成。 4、日常病程记录对病情稳定的患者,至少3天记录1次。 5、日常病程记录对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至少5天记录1次。 6、病危患者病程记录每天至少1次。 7、病重患者病程记录每2天至少1次。 8、抢救记录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 9、接班记录应当接班后24小时内完成。 10、转入记录由转入科室医师于患者转入后24小时内完成。 11、手术记录应当在术后24小时内完成。 12、术后首次病程记录术后即时完成。 13、阶段小结由经治医师每月对病情及诊疗情况总结1次。 14、出院记录应当在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 15、死亡记录应当在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 16、死亡病例讨论记录在患者死亡1周内完成。 17、入院记录上级医师审签,入科48小时内。 18、上级医师首次查房记录,入科48小时内。 19、一般上级医师日常查房记录,住院每120小时。 20、病重病人上级医师查房记录,医嘱下达72小时内。 21、病危病人上级医师查房记录,医嘱下达24小时内。 22、抢救记录上级医师审签,抢救结束后24小时内。 23、手术后上级医师查房记录,每次术后72小时内。 24、死亡记录上级医师审签,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 25、出院记录上级医师审签,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 26、最后诊断上级医师审签,病人入科96小时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