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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取号AB81010042007003发布时间2007-01-26发布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文件编号卫科教发〔2007〕17号备注卫生部关于印发《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单位,国务院有关部委科研管理部门:为引导和规范我国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工作,推动生物医学研究健康发展,更好地为人类解除病痛、增进健康服务,我部组织制定了《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十一日 附件: 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和相关技术的应用,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维护人的尊严,尊重和保护人类受试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工作均按照本办法组织进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和相关技术应用包括以下活动:(一)采用现代物理学、化学和生物学方法在人体上对人的生理、病理现象以及疾病的诊断、治疗和预防方法进行研究的活动;(二)通过生物医学研究形成的医疗卫生技术或者产品在人体上进行试验性应用的活动。在本办法施行前已在临床实践中应用超过两年的,或者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获得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临床应用的技术,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审查范围。第四条伦理审查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公认的生命伦理原则,伦理审查过程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和透明。第二章伦理委员会第五条卫生部设立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立本行政区域的伦理审查指导咨询组织。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委员会是医学伦理专家咨询组织,主要针对重大伦理问题进行研究讨论,提出政策咨询意见,必要时可组织对重大科研项目的伦理审查;对辖区内机构伦理委员会的伦理审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伦理专家委员会《章程》另行制定。第六条开展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和相关技术应用活动的机构,包括医疗卫生机构、科研院所、疾病预防控制和妇幼保健机构等,设立机构伦理委员会。机构伦理委员会主要承担伦理审查任务,对本机构或所属机构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和相关技术应用项目进行伦理审查和监督;也可根据社会需求,受理委托审查;同时组织开展相关伦理培训。第七条机构伦理委员会的委员由设立该伦理委员会的部门或者机构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从生物医学领域和管理学、伦理学、法学、社会学等社会科学领域的专家中推举产生,人数不得少于5人,并且应当有不同性别的委员。少数民族地区应考虑少数民族委员。第八条机构伦理委员会委员任期5年,可以连任。伦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由伦理委员会委员协商推举产生,可以连任。设立机构伦理委员会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根据伦理委员会委员的工作情况给予适当的报酬。第九条机构伦理委员会的审查职责是:审查研究方案,维护和保护受试者的尊严和权益;确保研究不会将受试者暴露于不合理的危险之中;同时对已批准的研究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处理受试者的投诉和不良事件。第十条机构伦理委员会可以行使下列权限:(一)要求研究人员提供知情同意书,或者根据研究人员的请求,批准免除知情同意程序;(二)要求研究人员修改研究方案;(三)要求研究人员中止或结束研究活动;(四)对研究方案做出批准、不批准或者修改后再审查的决定。第十一条伦理委员会委员应当为接受伦理审查的研究项目保密。第十二条伦理委员会按照伦理原则自主做出决定,不受任何干扰;审查结果应当及时传达或者发布。第十三条伦理委员会接受本行政区域和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第三章审查程序第十四条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原则是:(一)尊重和保障受试者自主决定同意或者不同意受试的权利,严格履行知情同意程序,不得使用欺骗、利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使受试者同意受试,允许受试者在任何阶段退出受试;(二)对受试者的安全、健康和权益的考虑必须高于对科学和社会利益的考虑,力求使受试者最大程度受益和尽可能避免伤害;(三)减轻或者免除受试者在受试过程中因受益而承担的经济负担;(四)尊重和保护受试者的隐私,如实将涉及受试者隐私的资料储存和使用情况及保密措施告知受试者,不得将涉及受试者隐私的资料和情况向无关的第三者或者传播媒体透露;(五)确保受试者因受试受到损伤时得到及时免费治疗并得到相应的赔偿;(六)对于丧失或者缺乏能力维护自身权利和利益的受试者(脆弱人群),包括儿童、孕妇、智力低下者、精神病人、囚犯以及经济条件差和文化程度很低者,应当予以特别保护。第十五条需要进行伦理审查的研究项目应向伦理委员会提交下列材料:(一)伦理审查申请表;(二)研究或者相关技术应用方案;(三)受试者知情同意书。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