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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问题金融机构处置及对我国的启示 一、德国处置法律框架 作为欧盟成员国,德国问题金融机构处置法律框架由欧盟法 律和德国国内法两个部分有机组成。在欧盟出台统一法律之前, 德国处置当局根据《金融市场稳定基金法》《重组基金法》《信 贷机构重组法》等国内立法对问题金融机构实施处置。为应对欧 盟银行业务国际化与处置本地化带来的挑战,欧盟于2014年出台 《欧盟银行恢复和处置指令》(BRRD)和《单一处置机制条例》 (SRM条例),设立单一处置理事会和单一处置基金,建立欧盟 层面的统一银行处置机制,明确处置工具和资金来源。此后,德 国据此修订了原有法律,并出台《恢复与处置法案》,完成了欧盟 制度的国内立法转换,确保单一处置机制在国内施行。 至此,德国建立了较为完备的法律制度框架,《恢复和处置 法》为问题金融机构处置的综合性法律,在行政法领域,以《金 融市场稳定基金法》《重组基金法》为主,规范救助资金来源和使 用;在民商法领域,有专门适用于银行机构的《信贷机构重组法》, 创设与《破产法》相近的案件审理模式,为问题银行及其股东主 动克服危机提供法律工具。 二、德国处置机制 (一)处置机构。根据欧洲央行《受监管实体清单》,单一 处置理事会负责处置的125家机构中,有21家总部位于德国,此 外德国的1400余家银行和金融控股公司被列为“重要性较低的机 构”,受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监管,原则上由其负责处置,但均应 1 遵守单一处置机制确定的统一处置规则、程序和工具。德国联邦 金融监管局作为处置当局,负责审核问题金融机构的“生前遗嘱”, 决定启动处置程序、使用处置工具和重组基金等。金融市场稳定 基金则由财政部授权联邦金融市场稳定局管理。 (二)金融稳定协调机制。2012年出台的《金融稳定监督法》, 决定建立由财政部、德意志联邦银行、联邦金融监管局代表组成 的金融稳定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讨论与金融稳定有关的事项; 在发生金融危机时,加强委员会组成机构之间的合作和信息共享; 向特定对象发布关于金融风险的警告和建议等。该法还特别列明 了德意志联邦银行在金融稳定协调机制中的具体职责,包括:分 析与金融稳定相关的事项,并确定可能损害金融稳定的风险;建 议金融稳定委员会向特定对象发出金融风险警告或建议,并评估 特定对象执行建议情况等。 (三)整顿和重组。《信贷机构重组法》创设了不同于普通 破产法的特殊经济和法律工具来处置问题银行机构,包括整顿和 重组两个程序,与单一处置机制下的恢复与处置并行。1.整顿程 序。整顿程序由问题金融机构提起,联邦金融监管局对整顿计划 进行审查,如联邦金融监管局认为计划可行,则由州高等法院(特 指联邦金融监管局所在地的法兰克福州高等法院)宣布启动整顿 计划,任命整顿委员会,并根据计划执行结果决定是否终止。2. 重组程序。与整顿程序相似,重组程序是破产的前置程序,其本 质上是特别规定的破产计划程序,适用于可能引发系统性金融风 险的问题信贷机构。当整顿计划没有达到相应目的,问题金融机 构的整顿委员会或者高管向联邦金融监管局提交重组计划请求审 2 核,联邦金融监管局审查认为问题信贷机构确实存在经营危机, 且破产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时,则向州高等法院提交重组申请, 并最终由州高等法院决定是否启动重组程序。 (四)救助资金的形式和来源。德国现行法律体系下存在两 种形式的救助资金,即金融市场稳定基金和重组基金。前者依据 《金融市场稳定基金法》设立,但在2008年至2010年援助德国 商业银行和西德意志银行之后,一直处于“休眠”状态,动用该基 金需符合《欧洲联盟条约》中不妨害公平市场竞争原则等条件。 后者依据《重组基金法》设立,单一处置机制建立后,该基金根 据协议逐步转移至欧盟单一处置基金,在国家一级分配使用。 三、特点分析 (一)法律体系完备。无论是欧盟,还是德国,均建立了框 架清晰完整,涵盖早期干预、重组、救助及救助资金来源和运用 等内容的问题金融机构处置法律制度。 (二)可操作性强。《欧盟银行恢复和处置指令》以附件形 式详细列明了恢复和处置计划应当包含的所有信息。德国《金融 稳定监督法》详细规定了风险警示的对象、效力及其操作流程。 德国《信贷机构重组法》对重组计划的制定和实施进行了详细规定。 (三)行政、法律和市场手段相互配合。兼顾行政手段与法 律手段的同时,将市场手段作为解决问题金融机构经营危机的首 选,尽力维护市场竞争原则。如德国《信贷机构重组法》规定的 整顿和重组程序基于问题银行的自主行为;《金融市场稳定基金 法》规定运用金融市场稳定基金的时限要求,明确了基金损失由 金融机构和股东或重组基金承担。 3 (四)处置措施透明、规范。《欧盟银行恢复和处置指令》 规定的处置措施同时适用于系统重要性和非系统重要性机构。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