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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劳务派遣对我国的启示作为劳动法律对劳动者保护很健全的国家德国经历了对劳动派遣坚决反对到逐步放松管制的过程其劳务派遣业也逐步发展起来。面对劳务派遣所带来的各种问题德国发挥其法律规制和工会的自我调节机制对劳务派遣业的发展做出了多方探索并得出了理论和实践经验。目前我国劳务派遣发展问题很多主要表现为劳务派遣管制制度还极不完善等我国可以借鉴德国经验明确我国劳务派遣发展方向。劳务派遣德国工会劳动者权益一、德国劳务派遣法律规制的特点(一)许可证和监管制度保证了企业资质和行业的有序发展《经营性雇员转让法》第1条就明确规定了雇主的许可义务雇主作为出借方以经营性质将雇员(外借雇员)转让给第三方(借用方)提供劳务需取得许可。负责发放许可的是联邦劳动局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它们对派遣机构的经营条件、行为规范、内部组织结构、派遣劳工同工同酬的实现情况进行审查。从事经营性雇员转让的企业需向当地的劳动局提出许可申请没有许可证就不能合法从事经营性派遣活动。(二)不断放松的规制促进了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从1972年德国颁布《规范经营性雇员转让法》开始为了适应不同政党对劳务派遣的不同态度和劳动力市场的变化劳务派遣法律规制在近半个世纪里经历了禁止、严格规制、放松规制的演变过程。(三)坚持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在德国派遣劳动者的知情权得到了充分保护。在被派往用工企业工作时劳动者有权力获得足够的信息以了解自己的工作条件、工作内容和工资待遇。在不存在同工同酬法定例外情形的情况下派遣劳工有权要求用工单位告知其同类员工的基本工作条件和劳动报酬水平。在同工同酬问题上如果派遣机构、用工单位与派遣劳工之间约定派遣劳工在借用方企业获得的工作条件和工资待遇低于用工单位的同类雇员则约定无效。这些规定为德国派遣劳工的同工同酬的实现提供了非常高的保护。二、德国劳务派遣自律机制的特点(一)派遣行业的雇主自律机制派遣行业的雇主组织从劳务派遣合法化开始就一直致力于派遣规制的自由化积极参与到政府决策中通过强调派遣能促进德国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解决失业问题而主张取消派遣的部分禁令。与此同时雇主组织也重视自身的行业规范例如为了防止出现公司自设派遣子公司的现象派遣雇主组织在2010年春签订了各种补充集体劳动协议来规制自我派遣。(二)工会社会对话态度的转变德国劳务派遣业工会的行动重点不再是防止企业用派遣员工代替正是员工而是转向为如何为派遣员工争取相同的劳动报酬和工作条件。欧盟在讨论如何加强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时就发表灵活性联合声明称要既要实现对派遣劳动者的保护又要提升派遣在欧洲劳动力市场上的积极角色并强调派遣工作能顺利过渡到长期雇工并保持工作和生活平衡社会伙伴应反对不正当竞争反对非法、非认可的派遣工作。劳务派遣业的谈判活动也加速发展并在公司和行业层面取得了一些成果。(三)工会维护劳动者权益做出的努力在促进就业和提供就业服务方面工会不仅积极开展雇佣运动帮助劳动者就业还在地区层面为派遣劳工建立特殊的职业关系网扩大他们的就业机会。工会运动策略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首先调查公司层面派遣劳工的使用范围和影响。其次雇员和派遣劳工的信息和流动情况。再次在基层工会采取行动实施协议。最后将派遣劳工作为工会永久议题。在公司层面工会积极要求用工作协议为派遣劳工改善收入和工作条件一些公司还与五金工会达成了再构协议包括使用派遣劳工的最大人数限制等这些都表明德国的社会对话在向一个积极有序的方向发展。三、德国经验对中国的启示(一)强调派遣单位、用人工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和权利义务在德国劳务派遣始终只是对正规雇佣形式的补充所以其法律对其发展进行了严格的规制。我国的劳务派遣形式还没有统一确定劳动力市场上存在雇佣型和登录型并存并且登陆型居多的现象。由于我国劳务派遣起步较晚因此在明确中国劳务派遣发展时应该准许登陆型和雇佣型并存但是规制方式有所区别。对于登陆型派遣因为劳动者流动率高失业风险大所以需要支付更多的工资来补偿损失并且加强其与失业保险的连接性。在保护劳动者权益方面可以采用加强派遣单位和派遣劳动者联系的形式还应明确用工企业对劳动者和派遣企业的告知义务明确其对劳动者的管理和保护义务。(二)严格审核派遣机构资质并加强对派遣行为的规制对派遣机构严格的审查和管理规制是保证德国劳务派遣制度良好运行最基本的制度条件。我国应将现在混乱的劳务派遣发展现状进行整合制定出劳务派遣机构建立和经营的审批、考核和检查的办法。劳动行政部门应该召集专家和行业相关人士对派遣单位的业务经营范围从业人员资格需要定期向上级政府递交的监督材料格式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