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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縣立自強國民中學97學年度10月份行政會報97.10.14一、97學年度教職員工人數情形 校長1人 教師104人﹝主任4組長11園長1﹞ 代理教師18人﹝懸缺14進修3借調1﹞ 教師缺保留2人﹝兼課教師4臨時人員1-2﹞ 職員12人﹝組長3幹事4護理師1人事2 會計2﹞ 工友4人,技工1人 謝信德老師榮獲中和市公所優良教師,已於9月26日接受公所表揚。 臺北縣所屬各級學校辦理教師敘獎處理原則規定:「應於敘獎事實發生後或績效評定之二個月內,召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審議,依敘獎項目、額度及人數辦理。」。 請公假者辦理請假手續,請檢附核准公文或相關文件。 96學年度教師成績考核案縣府已核定。 國民旅遊卡相關規定,簡摘如下: 須符合「異地消費」、「隔夜消費」、「使用國民旅遊卡消費」及「於特約商店消費」要件,始可申請強制休假補助費: 1.異地消費:必須於「服務機關學校所在地」以外之其他直轄市或縣(市)消費。 國民旅遊卡相關規定,簡摘如下: 2.隔夜消費:必須於連續二日以上之休假日消費,且該休假期間至少有不同日期之二筆(含以上)有效消費。所謂「二日以上連續休假」,包括「週一至週五期間之連續休假」、「某上班日之下午及次上班日上午連續各休假半日」及「跨越例假日之前後上班日休假(如週五至週一)」。 國民旅遊卡相關規定,簡摘如下: 3.使用國民旅遊卡消費:務必要使用國民旅遊卡刷卡消費,不得付現或以其他信用卡消費。 4.於特約商店消費:務必於交通部觀光局認證通過之「特約商店」消費,否則不予補助。 國民旅遊卡相關規定,簡摘如下: 休假半日以上,以國民旅遊卡於旅行業或旅宿業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者,不受異地且隔夜消費限制;該休假期間前後連續假日於各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刷卡之消費,均得併入補助範圍。 例如週五下午休假,並於旅宿業國民旅遊卡觀光旅館刷卡消費,則週五、週六及週日於任何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不限行業別、亦不限異地)之刷卡消費,均得一併補助。 國民旅遊卡相關規定,簡摘如下: 僅於週五「上午」請休假半日,當日雖有「旅宿業」特約商店刷卡消費事實,該筆消費金額得予核實補助,惟其後之週六及週日,因與週五上午休假不連續,該2日放假日之刷卡消費金額,尚不得併入補助範圍. 97年10月1日起國民旅遊卡放寬 隔夜異地消費限制相關說明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7年9月16日「放寬國民旅遊卡隔夜異地限制」作業宣導會議辦理。 自本(97)年10月1日起至97年12月31日止取消「隔夜異地限制」,同仁於週一至週五上班日請休假半日以上,於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不分縣市別及行業別),即屬合格交易,可憑以請領休假補助費 97年10月1日起國民旅遊卡放寬 隔夜異地消費限制相關說明 (因國旅卡檢核系統尚不及配合完成程式修正作業,上述符合消費規定之交易未能通過檢核為合格交易,例如:於10月1日(週三)請休半日,於臺北縣國旅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1筆→合格交易 請人事人員協助辦理人工補登作業(補登方式詳見附件簡報檔))。 97年10月1日起國民旅遊卡放寬 隔夜異地消費限制相關說明 自本(97)年10月1日起至97年12月31日止,國旅卡補助費仍維持25%自由額度補助。 例如:於國旅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2,000元,則可請領休假補助費2,500元(2,000元*1.25=2,500元) 97年10月1日起國民旅遊卡放寬 隔夜異地消費限制相關說明 倘需於假日、例假日刷卡消費者,應至少於相連之「休假日」有1筆以上國旅卡特約商店登記行業別為「旅行業」或「旅宿業」之消費,則假日、例假日刷卡消費金額方能申請補助。 例如:請休週五(週一),則需於週五(週一)當日刷旅行業或旅宿業,相連之週休2日刷卡消費金額才予以補助。 97年10月1日起國民旅遊卡放寬 隔夜異地消費限制相關說明 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五點之1(二)規定:「當年1月至11月份休假者,休假補助費應於次月1月5日前完成請領;12月份休假者,休假補助費得以列印強制休假補助費申請表之時點辦理核支,其請領期限不得逾次年2月5日」。 97年10月1日起國民旅遊卡放寬 隔夜異地消費限制相關說明 申請強制休假補助費者,請在休假卡「備註欄」註明「國民旅遊卡」字樣或事先電話告知,俾憑辦理休假登錄。 本校自93學年度起行政人員 實施寒暑假彈性上班: (1)學期結束後1週及開學前1週全日上班。 (2)寒暑假期間(寒假1週、暑假6週),減少 班時數約140小時。 (3)為補足寒(暑)假彈性上班時間,每日 下午16:30至17:00為延長上班(加) 時間。 本校自93學年度起行政人員 實施寒暑假彈性上班: (4)寒暑假彈性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