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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监督研究论文内容提要:本文对刑事立案监督的对象、范围、机构以及具体实施中的一些常见问题进行了探讨提出刑事立案监督的对象不仅是公安机关还应当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刑事立案监督的范围除消极立案行为外还应当包括积极立案行为和其他刑事立案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等;分析了人民检察院内部现有的立案监督机构的不足论证了设置专门立案监督机构的必要性;对刑事立案监督工作中的几个经常遇到的问题进行了剖析提出了完善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几点建议。主题词:刑事诉讼立案监督完善刑事立案监督是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的刑事诉讼监督职能它与刑事侦查监督、刑事审判监督、刑事判决、裁定监督、刑事执行监督共同构成检察机关刑事诉讼法律监督体系①。目前刑事立案监督在制度设计和实际操作中还存在诸多问题监督的力度与效果难以体现制度应有的价值。本文拟对刑事立案监督的基本理论进行一些探讨并就完善该项制度提出几点建议。一、刑事立案监督的概念和特征目前刑事立案监督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关于刑事立案监督的概念目前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立案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②的立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③。第二种观点认为对立案的监督简称立案监督是指对立案程序是否合法所实行的监督。……立案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立案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立案实行的法律监督;广义的立案监督还包括其他单位和个人对立案进行的监督④。第三种观点认为立案监督是检察机关对刑事立案主体的立案行为是否合法实施的法律监督⑤。不同的观点反映出个人对事物概念的不同认识反映了人们对事物本质及其属性认识的差别。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有失于全刑事立案监督的对象应当是刑事立案活动的主体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也就是说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立案的职权⑥都是刑事立案活动的主体也就都是刑事立案监督的对象。如果把刑事立案监督的对象仅仅局限于公安机关那么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的刑事立案活动就受不到刑事立案监督的约束。第二种观点过于宽泛错误地将不同种类的监督混为一谈。人民检察院是我国唯一的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刑事诉讼监督权是检察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刑事立案监督权又是刑事诉讼监督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具有刑事立案监督权他们对立案的监督只能是作为人民检察院刑事立案监督的材料来源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启动刑事立案监督程序。另外这一观点将刑事立案监督做广义和狭义划分并无实际意义。第三种观点是比较可取的从理论法学角度上来看所谓刑事立案监督是指检察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刑事立案主体的刑事立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它既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又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特别程序。只有将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列为刑事立案监督的对象刑事立案监督制度才科学、全面。刑事立案监督的特征是对其本质属性的反映它首先表现为刑事立案监督是一种司法救济程序而不是刑事立案程序必经的法定监督。刑事立案主体依法享有刑事立案权但这种权力是附有条件的必须在司法公正的前提下运作当出现刑事立案活动可能造成司法不公时这种权力将受到刑事立案监督权的制约检察机关将依法提供司法救济;其次从刑事立案监督的目的来看是为了纠正刑事立案主体在刑事立案活动中的司法不公现象确保刑事立案活动正确合法地进行防止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刑事案件当事人的正当权利确保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地实施;再次刑事立案监督具有强制性。检察机关发出的《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和《通知立案书》具有强制性和确定性不得复议刑事立案主体必须按要求及时履行职责否则即为违法;其四刑事立案监督既包括依据刑事实体法进行的实体监督又包括依据刑事程序法进行的程序监督。其实体监督主要是对刑事立案条件等的法律监督;其程序监督主要是对刑事立案程序是否规范以及管辖等的法律监督。二、刑事立案监督的范围和一般程序关于刑事立案监督的范围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司法实践中的实际操作目前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不报不立的案件。所谓“不报不立”就是刑事立案主体已经发现并掌握了犯罪事实本该立案但由于缺乏控告、举报等材料而不立案。(2)不破不立的案件。所谓“不破不立”是指刑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