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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监督法律思考论文[要害词]立案监督通知立案标准立而不查自侦案件监督[摘要]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立法过于原则、缺乏程序性的具体规定和相应的保障措施至使刑事立案监督工作存在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本文结合红河州检察机关在立案监督实务工作中反映出较突出并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如通知立案的标准、对通知立案案件立而不查、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立案监督等问题在剖析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笔者的观点。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赋予了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施监督的职能并把其作为我国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写入法典。刑事立案作为刑事诉讼程序的初始阶段是刑事诉讼监督的重要内容。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进行监督强化了人民检察院的刑事诉讼法律监督职能;有利于打击和惩罚刑事犯罪、防止罪犯逃避刑事惩罚保护国家、社会和人民的利益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但是由于立法过于原则缺乏程序性的具体规定和相应的保障措施实践中碰到一些辣手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1998年1月19日联合颁布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也只就立案监督中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时限、接到《立案通知书》后的立案时限和有关材料移送问题作了规定。在此情况下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自己的《刑事诉讼规则》但对一些具体问题仍未作明确规定解决不了刑事立案监督实际工作中的一些具体问题(如监督立案的条件标准、公安机关被通知立案立而不查等问题)使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工作难以发挥其应有作用和效果。本文拟根据红河州检察机关开展刑事立案监督工作以来碰到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①进行探讨并提出一管之见。一、刑事立案监督中通知立案的条件问题刑事案件的立案是指公安、检察机关对报案、控告、自首等线索材料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决定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并交付侦查的活动。立案条件是确定刑事案件成立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刑事诉讼法》第83条和86条作了明确规定即有犯罪事实并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予立案。由于立案处于刑事诉讼程序的初始阶段决定了立案必须具备的条件在各个刑事诉讼程序中要求。①笔者对XX市检察机关开展立案监督工作以来的案件作了全面的分析(受理案件178件其中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90件发出《通知立案书》15件36人)对监督工作中存在和反映出的问题采取调卷和与承办部门探讨的方式进行调研。最低有犯罪事实是指危害社会的行为已经存在即危害社会的行为已经发生;危害行为已达到犯罪程度;犯罪事实有一定的证据予以证实。但此时的证据并不要求达到充分的程度也不要求一定要查获犯罪人或犯罪事实确凿无误是嫌疑人所为更不要求查明全部案件的事实和情节。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指根据刑法规定对行为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即追究的行为在法律上已构成犯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确有必要。据此立案的条件可以理解为根据现有证据证实有犯罪嫌疑存在不具有无罪或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但要进行审查批捕、审查起诉、交付审判等刑事诉讼尚需通过侦查手段进一步查证属实的就具备立案条件应该立案。据此不难看出按《刑事诉讼法》第87条的规定检察机关在立案监督工作中通知立案的条件也即公安机关应该立案的条件。但高检院要求:为了确保立案监督的质量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案件应从严把握一般应是能够逮捕、起诉、判刑的案件。②这种给立案监督的调查提出过高过严标准将诉讼活动中批捕、起诉、判决等环节对证据要求的不同标准等同于立案监督标准的做法有悖于《刑事诉讼法》关于立案监督的立法原意。由于高检的这一要求使得各地检察机关所制定的"立案监督暂行规定"对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条件都不同程度有所提高。究其原因一是检察机关没有正确熟悉监督立案后的撤销案件问题认为自己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案件一定要能够批捕、起诉并被判决有罪才是监督成功的而监督立案后通过侦查查明没有犯罪事实或达不到逮捕条件的就是没有把握好监督立案的条件;二是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有的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立案监督工作不理解在行动上不支持、不配合的情况。检察机关通过初步调查认为嫌疑人有犯罪嫌疑需要立案侦查进一步查清全案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如认为理由不能成立而发出《通知立案书》公安机关被通知立案后带有情绪不认真进行侦查工作采取立而不侦将犯罪嫌疑人直接报捕如通知立案时的条件低于批准逮捕的条件这种立案后不加以侦查而直接报捕的情况就只能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因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环节不再享有退回补充侦查或另行侦查职权③。必然造成自己通知立案的案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尴尬局面。如某县院监督公安机关立案的张某涉嫌盗窃案犯罪嫌疑人乘被害人醉酒之机将其装在裤包内的人民币4000余元窃走(有目击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