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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业务的会计处理及案例分析 (一)BOT的含义及其应满足的条件 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设—经营—转让, 是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 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 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 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 府。 BOT业务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合同授予方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政府授权进行招标 的企业; 2、合同投资方为按照有关程序取得该特许经营权合同的 企业(以下简称合同投资方)。合同投资方按照规定设立项目公 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进行项目建设和运营。项目公司除取得 建造有关基础设施的权利以外,在基础设施建造完成以后的一 定期间内负责提供后续经营服务。 3、特许经营权合同中对所建造基础设施的质量标准、工 期、开始经营后提供服务的对象、收费标准及后续调整作出约 定,同时在合同期满,合同投资方负有将有关基础设施移交给 合同授予方的义务,并对基础设施在移交时的性能、状态等作 出明确规定。 (二)BOT项目的会计核算 BOT项目包括成立专门的项目公司经营和非专门项目公司 经营两种经营方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企业 采用建设经营移交方式(BOT)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应 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收入的确认 (1)建造期间,项目公司对于所提供的建造服务应当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确认相关的收入和费 用。 (2)基础设施建成后,项目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 第14号——收入》确认与后续经营服务相关的收入。建造合 同收入应当按照收取或应收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并分别以下 情况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 ①合同规定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一定期间内,项目公司可以 无条件地自合同授予方收取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或其他金融资 产的;或在项目公司提供经营服务的收费低于某一限定金额的 情况下,合同授予方按照合同规定负责将有关差价补偿给项目 公司的,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并按照《企业 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处理。 ②合同规定项目公司在有关基础设施建成后,从事经营的 一定期间内有权利向获取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 确定的,该权利不构成一项无条件收取现金的权利,项目公司 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无形资产。建造过程如发生借款利 息,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 处理。 ③项目公司未提供实际建造服务,将基础设施建造发包给 其他方的,不应确认建造服务收入,应当按照建造过程中支付 的工程价款等考虑合同规定,分别确认为金融资产或无形资 产。 (3)按照合同规定,企业为使有关基础设施保持一定的服 务能力或在移交给合同授予方之前保持一定的使用状态,预计 将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 项》的规定处理。 (4)按照特许经营权合同规定,项目公司应提供不止一项 服务(如既提供基础设施建造服务又提供建成后经营服务)的, 各项服务能够单独区分时,其收取或应收的对价应当按照各项 服务的相对公允价值比例分配给所提供的各项服务。 (5)BOT业务所建造基础设施不应作为项目公司的固定资 产。 (6)在BOT业务中,授予方可能向项目公司提供除基础设 施以外其他的资产,如果该资产构成授予方应付合同价款的一 部分,不应作为政府补助处理。项目公司自授予方取得资产 时,应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未提供与获取该资产相关的服务前 应确认为一项负债。 2、收入确认的案例分析 第一个情况:项目公司自己建造的会计处理。 【例题】某市政府欲建一高速公路,决定采取BOT方式筹 建,经省物价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厅等相关部门许可,投资 方经营收费10年(不含建设期2年),期满归还政府。2010年 由甲公司投资1000万元,组建了高速公路投资有限责任公 司。甲公司在签订BOT合同后组建了项目公司并开始项目运 作。(项目公司自建该项目),并于2010年1月进入施工建设 阶段,整个建设工程预计在2012年12月31日前完工(建设期 2年)。经营期间通行费大约为200万元/年,为保持良好的运 营状态而发生的预计支出为10万元/年,经营费用大约为2万 元/年。其他资料:该项投资款1000万元为自有资金。(P/A, 10%,10)=6.1446 【分析】 甲公司: 1、建造期间,项目公司对于所提供的建造服务应当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确认相关的收入和费 用。 2、基础设施建成后,项目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 第14号——收入》确认与后续经营服务相关的收入。建造合 同收入应当按照收取或应收对价的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