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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77 年!月现代法学5+6∀8+# ∀+−−−/−−7, 第卷第#期∗,./01234+−9 ∃一一一·· 文章编号!!%&∋()#!∀∀理论思考 地役权制度的立法价值与模式选择 申卫星 (清华大学,北京!:) 摘要∃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关系宿生争论,有以所谓相邻权取代地役权的,有以地役权取代相邻权者,二者关系究竟 如何,在我国目前物权立法紧迫之际必须做出回答。笔者在考察了二者的基本含义和功能的基础上,指出二者的区别体 、 现在基本保障和更高追求上,而且地役权还具有排除或者改变相邻关系适用满足人们获得对土地利用形式多样化和 稳定化的要求,具有独立而充分的立法空间和重要立法价值,理应在明确其名称和立法模式的前提下,在我国未来物权 法中加以规定。 关键词∃地役权;相邻关系;立法空间;立法价值;立法模式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 。 所谓地役权,是指土地上的权利人(包括土地所负担,以提高自己土地(需役地)价值之权利〔’〕地役权 有人、地上权人、农地使用权人、典权人乃至土地的承以为需役地的利用方便或提高需役地的利用价值,而 ,。 租人)为了自己使用土地的方便或者土地利用价值利用供役地为内容所谓“以他人土地供便宜之用为 ,”,∃ 的提高通过约定得以利用他人土地的一种定限物内容具体包含以下几点含义(6)地役权的内容是 。 权地役权制度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所共采的以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关系存在为前提,地役权须为需 。 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制度,而为我国现行法所无此役地自身利益而设,并非为了带有不同需求的需役地 。 次起草《物权法》对于是否规定地役权制度,特别是在所有权人的利益〔’〕换言之,土地上权利人的变更,不 地役权与所谓相邻权之间的关系上,有学者曾主张以影响已经设定的地役权的存续,此点恰是传统民法中 。 相邻权取代地役权的物权立法模式,使得地役权制度地役权与人役权的区别所在即人役权是为了特定人 。 的立法价值很有深人讨论的必要的利益而设定的,所以人役权具有很强人身性,不得 为此,笔者将在明确地役权与相邻关系含义的基转让和继承,而地役权则是为特定地的需要而设定 ,,, 础上对地役权与相邻关系进行比较由此探讨地役的所以具有随地而动这样一种很强的从属性;()地 权在未来物权立法过程的生存空间,并对地役权与相役权的目的是为了获得需役地的利用方便或提高需 。, 邻关系立法模式选择做出回答,以期使我国正在进行役地的利用价值的利益此种利益不仅指经济利益 。 的物权立法更加完善如通行地役权或取水地役权等,也包括精神丰或情感 上的利益,如为需役地上的视野宽广而设定的眺望地 、 一、立法空间∃地役权制度与相邻关系之比较役权安宁地役权等川;(%)地役权的具体内容相当繁 多,均由双方当事人基于意思表示达成一致予以约 。 传统民法称地役权,谓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定,而非基于法律的明定只要其约定不违反法律的 , 宜之用之权故地役权系在他人土地(供役地)上存有强行性规范,不违背公序良俗,即可受到法律的保 。 护但不得与其他用益物权制度的内容重复,否则地 役权无独立设定的必要;()地役权的内容,在需役地 收稿日期∃一&一% , ,,,, 作者简介∃申卫星(!&∋一)男山东日照人法学博士清华大上往往体现为一定积极的行为如通行或伐薪地役权 ,, , 学法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民法学与德国私法学研究。等而在供役地上则体现为不作为的容忍义务如容 6∀ 申卫星∃地役权制度的立法价值与模式选择 。 忍他人的通行或不得建筑高楼等地役权内容的实现郑玉波先生所言,相邻关系是“法律上当然而生的最 一般非以占有为要件,所以地役权不同于一般物权的小限度的利用之调节”川,而地役权则是当事人双方逾 排他性而具有相容性;(#)地役权的取得可无偿亦可越相邻关系限度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对更高限 。 有偿,完全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由于是法定限度以外度的利用之调节 。7 的要求,所以大多是有偿的%相邻关系强调不动产相邻,而地役权中需役地 ,。 相邻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和供役地不以相邻为限 7 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一方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享由于相邻关系是对当事人利益需要的最低限 。 有要求另一方提供便利或接受限制的权利£〕对于相度的调整,是基于其所有权内容而生之效力的当然扩 邻权,学者亦有谓相邻关系者,如我国台湾学者王泽鉴张,所以在其行使权利时只要不造成邻人的损失,通 先生称“相邻关系,在规范内容方面,法律所采之手段常为无偿;而地役权可以有偿,也可无偿,且大都是有 。 为扩张一方之所有权,限制他方之排除请求权,课以作偿的 ,。”7 为或不作为之义务并设补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