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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雇主责任保险条款(A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 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 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其雇佣期间因从事保险合同所载明的被保险 人的工作而遭受意外事故或患与工作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符合 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可认定为工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 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死亡赔偿金 按保险合同约定的每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赔偿死亡赔偿金。 (二)伤残赔偿金 依据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鉴定书,按每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及本条款所附“伤 残等级赔偿限额比例表”规定的比例计算伤残赔偿金额。 本合同项下的伤残等级对照国家发布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16180-2014)(以下称《伤残鉴定标准》)确定。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 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 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 升一级。但无论如何,伤残等级不得高于上表中所规定的一级。 (三)医疗费用 保险人负责赔偿实际支出的按照就诊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的、 合理的医疗费用。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的,保险人只承担就诊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 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的、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除紧急抢救外,受伤雇员均 应在符合本条款释义的医院就诊。 保险人支付的本款项下的赔偿金额以保险合同约定的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限。 (四)误工费用 被保险人雇员暂时丧失工作能力持续五天以上(不包括五天)的,经医院证明,对于超 过五天期间的误工损失按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赔偿误工费用,赔偿公式为:当地最低月工资 /30×(实际暂时丧失工作能力天数-5天),最长赔付天数为365天。该雇员在评定伤残等 级后,本项赔偿责任终止。 若保险合同中对误工费用免赔天数、最长赔付天数等另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的误 工费用以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天数、最长赔付天数等为准进行计算。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 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 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直接或指使他人对其雇员故意实施的骚扰、伤害、性侵犯;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被保险人的雇员自伤、自杀、醉酒、吸毒、打架、斗殴、犯罪及酒后驾驶、无 有效驾驶证驾驶各种机动车辆导致其本人的人身伤害; (六)被保险人的雇员由于职业性疾病以外的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上述 原因接受医疗、诊疗; (七)被保险人的雇员因参加被保险人组织的运动、社会、文娱等活动而遭受的人身 伤害; (八)任何因石棉产品、石棉纤维、石棉尘的制造、开采、使用、销售、安装、搬移、 发送或暴露于石棉产品、石棉纤维、石棉尘而导致的身体伤害; (九)任何因接触、食用、吸入、吸收或暴露于含硅产品、硅石纤维、硅石粉尘或其 他以任何形态存在的硅而导致的身体伤害。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二)精神损害赔偿;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之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情况; (四)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所雇佣的员工的责任; (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发生的被保险人雇 员的伤、残或死亡; (六)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之外的医疗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安装假肢、矫形 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费用,营养费,挂号费,交通费等; (七)工伤保险基金已支付的医疗费用; (八)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 第八条赔偿限额包括每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 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九条每次事故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