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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 ▶第一章金融法概述 1.金融法的概念:是调整或者规范金融活动(关系)的各种法律的总称。 2.金融法的调整对象: ①金融调控活动 ②金融监管活动 ③金融业务活动 3.金融法的特点: ①金融法有大量的强制性规范 ②金融法是公法和私法相统一的法 ③金融法具有宏观调控性 ④金融法的调整范围广泛 4.金融法律关系的概念:是金融法律规范调整的、在金融交易活动和金融调控监 管活动中所形成的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5.金融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㈠主体有三类:金融监管者、金融经营者、金融消费者(客户) ㈡客体货币、金银、有价证券、行为 ㈢内容:即金融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⑴金融监管者的权利和义务 ⑵金融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 ⑶金融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 6.金融法律关系的保护机构: ①金融监管机构; ②仲裁机构; ③司法机构。 7.金融法律关系的保护方法: ①行政保护方法; ②经济保护方法; ③司法保护方法。 8.金融法的基本原则: 含义:是指能够体现金融法的基本理念和基本精神,对金融立法、执法、司法、 守法起指导作用,从事金融活动所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行为准则。 种类: ㈠统一管理金融、实行管理和经营分离、加强和完善国家金融宏观调控职能的原 则 ㈡在稳定币值的基础上促进经济增长的原则 ㈢政策性金融业务与商业性金融业务相分离,专业银行商业化,开展适度的金融 竞争的原则 ㈣完善金融市场,提高资金运营效益,保护投资者(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㈤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原则 ㈥实施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 ㈦在立足于中国国情的基础上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原则 ▶第二章中央银行法律制度 1.中央银行的含义: 中央银行是这样的机构:有权发行货币、在国家金融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对国 家的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制定和执行国家的货币政策、维护国家金融的稳定,等。 各国中央银行的职能是不一样的,因此目前没有统一的定义。 “中央银行”是对这类机构的总的称呼,其具体名称,各国并不完全一致(教材 第18-19)。 有的从名称中,并不能直接确定其是否属于中央银行。因此还需要结合其具体的 职责。 2.中央银行的职能: ①中央银行是“发行的银行” ②中央银行是“政府的银行” ③中央银行是“银行的银行” 3.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 ①属于国家机关表现在: ⑴中央银行不经营普通银行业务 ⑵业务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 ⑶国家对其资本和利益分配有较强的控制 ②属于金融机构 ⑴履行的监管、调控职能主要是通过金融业务活动实现的,其调控工具主要是货 币政策等间接杠杆。 ⑵也办理金融业务,如存款、贷款、再贴现、票据清算等,实行资产负债管理, 有资本、也有收益。 4.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 ㈠世界各国对中央银行地位的规定 ①直接向国会负责、独立性较强型 ②名义上属于财政部、但实际上具有相对独立性型 ③隶属于政府(行政机关)、不具有独立性型 ㈡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 ①隶属中央政府 ②具有相对独立性 5.人民币的发行原则: ①经济发行原则 ②集中统一发行原则 ③计划发行原则 6.人民币的法律保护: 《中国人民银行法》对人民币的法律保护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①维护人民币的尊严;②严禁变相人民币的发行与流通。 7.金融监管的含义:金融监管是指政府通过特定的机构(如中央银行、银监会、 证监会等)对金融交易行为主体进行的某种限制或规定。 8.金融监管的目的:总的来说,对金融机构进行金融监管是为了促使一个国家的 金融活动(银行、其他金融机构、企业、个人等)依法进行,对违法行为及时进 行查处,维持金融业健康运行的秩序,最大限度地减少金融业的风险,保障存款 人、投资者和其他当事人的利益,促进金融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 9.金融监管的方法: ①规范监管:又称准则监管,是指国家对金融业的经营制定一定的准则,要求其 遵守的一种监管方式。 ②实体监管:即监管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金融企业及其他金融主 体的行为进行监管。 ▶第三章商业银行法律制度 ▶第四章票据法律制度 ▶第五章金融担保法律制度 1.担保的概念:即债务人以其财产,或者第三人以其信用或者财产保障债权人债 权实现的制度、措施。 2.保证的概念: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外的第三方(保证人)和债权人以书面形 式订立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 行为。 3.保证人资格的法律规定: ①保证人的资格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②不得作为保证人的单位 ⑴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 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⑵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⑶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