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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的免责事项 第四条(2)规定:不论是承运人或是船舶,对于由下列原因所引起或造成灭失或损害,都不负责任。 "第一项: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所雇用的其他人员在驾驶上或管理船舶上的行为、疏忽或过失。 "第二项:火灾,但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知情所引起的除外 "第三项:海上或其他通航水域的灾难、危险和意外事故 "第四项:天灾 "第五项:战争行为 "第六项:公敌行为 "第七项:君主、统治者或者人民的逮捕或管制或司法扣押 "第八项:检疫限制 "第九项:托运人或货主或其代理人或代表的行为或不为 "第十项:不论由于任何原因所引起的局部或全面罢工、关闭、停工或者强制停工 "第十一项:暴动和骚乱 第十二项: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 第十三项:由于货物的隐蔽缺陷、性质或者潜在缺陷所引起的容易质量或重量的亏损或其他任何灭失或损害。 第十四项:包装不固 第十五项:标志不清或不适当 第十六项:适当注意亦不能发现的潜在缺陷 第十七项:非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知情,或者承运人的代理人或雇员的过失或疏忽所引起的任何原因,但是要求引用这项免责利益的人应负举证责任,证明有关的灭失或损害既非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知情,又非承运人的代理人或者雇员的过失或疏忽所造成。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