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览加载中,请您耐心等待几秒...
1/10
2/10
3/10
4/10
5/10
6/10
7/10
8/10
9/10
10/10

在线预览结束,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整理)团体女性特定疾病保险条款--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团体女性特定疾病保险条款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 凭证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投保范围 第二条年满16周岁至60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 劳动的女性,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 可作为投保人,投保人数必须占其在职女员工人数的75%以上,且 不低于5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60日后(按本保险合同 约定续保者不受60日规定的限制),初次发病并经保险人认可的医疗 机构的专业医生首次确诊为以下六种原发性癌症(原位癌除外)中的 一种或者多种:卵巢癌、子宫内膜癌、宫颈癌、输卵管癌、外阴/阴道 癌和子宫肉瘤,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 责任终止。若该被保险人曾领有本条第(三)项约定的保险金,则此 项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被保险人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60日后(按本保险合同 约定续保者不受60日规定的限制),初次发病并经保险人认可的医疗 机构的专业医生首次确诊为原发性乳腺癌(原位癌除外),保险人按 ------------- (整理)团体女性特定疾病保险条款-- (整理)团体女性特定疾病保险条款-- ------------- 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若该被 保险人曾领有本条第(三)项约定的保险金,则此项保险金为扣除已 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但若被保险人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60日后(按本保险合同约 定续保者不受60日规定的限制)初次发病并经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 构的专业医生首次确诊同时患原发性乳腺癌(原位癌除外)和本条第 (一)项约定的六种原发性癌症(原位癌除外)中的一种或者多种, 保险人仅按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 止。 (三)被保险人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60日后(按本保险合同 约定续保者不受60日规定的限制),初次发病并经保险人认可的医疗 机构的专业医生首次确诊为乳腺原位癌、宫颈原位癌、子宫内膜原位 癌、外阴/阴道原位癌、卵巢原位癌和输卵管原位癌任何一种或多种, 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的20%给付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该项保险责任终 止。 责任免除 第四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罹患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污染或辐射; (二)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三)在保险期间开始之前被保险人已经或曾经患本保险合同所 指的原发性癌症和原位癌中的任何一种或多种;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五)在保险期间开始之前或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60日内(按 ------------- (整理)团体女性特定疾病保险条款-- (整理)团体女性特定疾病保险条款-- ------------- 本保险合同约定续保者不受60日规定的限制),已有临床症状,经医 院初诊为肿瘤或包块性质待查的。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罹患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保险 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二)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期间。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六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 明。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保险费依据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计收。 保险期间 第七条保险期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续保 第八条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前,向保险人申请续保,并按 约定交付续保保险费。经保险人同意,本保险合同可延续有效一年。 保险人按申请续保时本保险合同所承保的风险及当时核定的费率计 算续保保险费并书面通知投保人。 经保险人审核并拒绝续保的,保险人将无息退还已交付的续保保 费。 第九条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届满前如经本保险人同意续保,则自 ------------- (整理)团体女性特定疾病保险条款-- (整理)团体女性特定疾病保险条款-- ------------- 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本保险合同仍然有效。 若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并提出给付请求,保险人有权要求投保人 先交付续保保险年度的保险费,然后再对该给付请求进行处理。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 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一条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 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